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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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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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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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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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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屏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由于《屏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屏政办规〔2020〕1号)于2023年2月26日到期,经实施后评估程序,现制定印发《屏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屏政办规〔2023〕1号),现就制定的必要性及制定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我县地属山区,地势起伏大,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散、多,输配水管线长,维修管理难,运行管理不到位,水费收取率低。充分暴露出我县农村饮水工程在建后管护中的短板所在,为保证我县水利工程在建得起的同时管得好,以保证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持续使用,特制定《屏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尽快补齐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建后管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办法》中共八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工程产权归属,管护主体、管理职责、水价核定与计收、水源保护、供水管理、优惠政策等。
(一)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并相应地落实工程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职责。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工程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阻止和举报。造成工程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水源水质管理,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罚。
(四)为保护供水管理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工程管理职责,确保供水正常。
(五)农村供水工程应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供水价格应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水价。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1.《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
2.《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7.《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
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11.《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屏边县辖区内政府和其他组织、个人投资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