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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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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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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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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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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屏边县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2〕1号)要求,深化涉税信息共享应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提升综合治税力度,形成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长效互动的税收共治新格局。2023年2月10日,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屏政办函〔2023〕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各有关部门更好地掌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系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但从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来看,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从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上看,日趋复杂的新业态新模式对税务监管服务提出了更高挑战和新的征管需求;从纳税人缴费人的期待诉求上看,税费服务时效性、便利度、精细化有待提高。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同年9月,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2022年3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10月9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红河州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政策举措,结合屏边县实际,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屏边县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在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税收协助、信息交换、税收服务、税收共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从而巩固深化减税降费成果,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屏边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出台的意义
税收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方案》的出台能有效解决协税护税不到位、涉税信息传递不畅、涉税源头控管难的问题,使税务部门能够迅速掌握大量的涉税信息,降低纳税成本,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实现治税方式从税务部门单一型治理到社会综合性治理的转变。
三、内容说明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组织领导、工作要求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深入领会《办法》重大意义,将其作为实际业务尤其是税收共治工作开展的指引和依据,保障税收收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有关单位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构建基础信息共管、涉税数据共享、征管协作共治、经济税源共育、信用体系共建、执法风险共防的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建立党政领导的工作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成立以副县长为组长,县财政局局长、县税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县有关单位和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全县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三)细化税收协助、信息交换、税收服务、税收共治四大类工作。
1.税收协助方面。一是税务机关与财政部门互联互通,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二是明晰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的工作内容。
2.信息交换方面。为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使税收保障有“法”可依,信息交换方面明确了“协助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涉税信息交换工作,依照各自职责和税收征管需要,按照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的格式、时间、口径等提供相应的涉税信息”,并正向列举了协助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制发《屏边县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涉税信息共享任务分工表》。
3.税收服务方面。一是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降低纳税成本。
4.税收共治方面。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跟踪落实工作进度。重点研究和总结税收征管保障落实情况、通报数据交换工作情况,及时调整交换的范围。二是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税务部门和协税护税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及时、准确传递涉税信息或者未提供税收协助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四、《实施方案》中明确需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执法的部门
需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执法的部门有:县财政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残联、中国人民银行屏边县支行、各乡镇,及县级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供电、电信运营、烟草等相关企业。
五、《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实施方案。
六、实施方案的施行时间
《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