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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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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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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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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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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问答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屏边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屏政办发〔2024〕2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使社会公众、各乡镇各部门更好地理解执行《通知》内容,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通知》有什么依据?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红河州“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65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8〕7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23〕38号)等精神,推动屏边县殡葬事业发展,结合本县实际,提出此实施意见。
二、《通知》主要有哪些内容?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工作任务、重点工作、保障措施四个部分。在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屏边县实际提出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作任务是什么?
2024年实现殡仪馆、骨灰堂县级区域覆盖,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覆盖率100%,全县7个乡镇根据辖区实际人口,每个乡镇建设一个农村公益性公墓;2025年,殡仪馆火化炉尾气排放达到节能环保要求,节地生态安葬率达60%,火葬区火化率达60%,全面治理大操大办、薄养厚葬、铺张浪费等现象,实现低碳殡葬、人文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新风。
(二)重点工作有哪些?
一是坚持公益属性制定殡葬改革规划。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在火葬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进公墓安葬,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骨灰寄存和植树、植花、植草、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二是加快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殡葬基础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与地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设施数量、布局和规模。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范化、生态化。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建设。三是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明确规定于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每具遗体按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每具遗体按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保障。属本县户籍的农村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火化入公墓后可再领取10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上级民政部门保障。四是强化殡葬行业监管。坚决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与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明确分开,明码标价,严禁以任何形式捆绑、强迫和误导消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权益。五是强化殡葬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殡葬执法机制,配强执法队伍,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规范行业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六是有序推进移风易俗。提升基层组织治理能力,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加强殡葬研究,传承优秀殡葬文化,不断探索与传统文化相匹配、与现代发展相适应的殡葬礼仪,更好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文明村镇创建等活动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等战略规划。七是加强殡葬队伍建设。加大殡葬业务教育培训力度,优化岗位设置,畅通从业人员晋升通道,进一步激发队伍活力。通过专项招录等形式,壮大殡葬服务专业人才队伍。
(三)组织保障如何?
《通知》提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殡葬管理纳入工作全局统筹考虑,保障殡葬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确保殡葬建设用地供应。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形成良性互动的改革合力,确保殡葬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共同推进殡葬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