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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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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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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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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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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屏边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屏边县人民政府印发《屏边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屏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重要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工作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进一步深化屏边县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有效制止屏边县乱埋乱葬、修大墓、打大碑和革除丧葬陋习及封建迷信思想,对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节约土地资源,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等有着重要意义。
三、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征求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经报请县领导同意后,经认真调查研究,于2024年3月1日草拟了《屏边县殡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3月15日在全县各乡镇召开殡葬座谈会,各单位、各村组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征求群众意见。4月1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估风险。4月2日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后按程序上报了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印发并实施。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总则、火化与丧事管理、骨灰和遗体处理与公墓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章节三十二条,共有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总则对《办法》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殡葬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殡葬管理具体工作的落实,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将每年的清明节指定为殡葬改革宣传日,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的劳动。
(二)火化与丧事管理。屏边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死亡人员应当实行火化,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异地的,须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禁止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民政局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还对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遗体、骸骨或者骨灰作了明确规定。
(三)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提倡骨灰入公墓安葬,鼓励树葬、草坪葬、撒葬等生态方式安葬,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三沿六区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四)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办法各条规定应受到的处罚,对干扰、破坏殡葬管理,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殡葬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解释权和实施时间。屏边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屏边县民政局承担,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