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6-07914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屏政办发〔2016〕139号
  • 发布日期
    2016-10-13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屏边县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

  

屏边县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税收管理,建立税务部门和第三方涉税信息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优化征纳环境,保持税收收入持续、协调、均衡增长,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协税护税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之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8号)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9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第三方涉税信息是除征纳双方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相关联的数据信息,是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县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法定程序等原因,涉税信息大量散布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切实提升我县综合治税水平,通过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获取、分析应用,逐步实现各类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逻辑关联和比对分析,以涉税信息的整合和高效应用为基础,不断提升税源控管水平,努力化解经济和政策减收因素的不利影响,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组织协调机制

  为切实保障我县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该项工作深入开展,决定建立屏边县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组成单位如下:

  召集单位:县财政局

  成员单位:县法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县残联、县总工会、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电力公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屏边管理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云南省屏边县分公司、县烟草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屏边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全县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协调税务和第三方涉税信息部门之间关系,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协税护税长效机制。

  (二)召集单位职责

  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屏边县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联席会议。

  (三)办公室主要职责

  按照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安排部署,协调、督促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应用工作,负责处理全县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日常工作。制定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相关制度,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保障长效机制;协调各单位在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的关系,组织、指导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接收各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定期报送的第三方涉税信息;与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单位签署第三方涉税信息合作协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订会议方案,提请召集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认真履行协税护税义务,积极支持、配合、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配合建立完善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交换工作,按照联席会议明确的涉税信息内容、流程和时限,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四、第三方涉税信息范围

  (一)各有关部门应提供以下第三方涉税信息(但不仅局限于以下内容):

  1. 县法院:县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缴的税款,防止和减少破产企业税款的流失。县法院对企业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切实保障税务机关扣缴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2.县发展和改革局:全县中长期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提供宏观经济数据资料;提供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信息和由本单位核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和项目总投资等信息;提供权限内各类投资立项项目的审批登记信息。

  3.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供年度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核情况,各工矿企业投资生产经营情况,工业经济运行总体情况。

  4.县教育局: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非国民教育收费、委培收费等信息资料;配合税务机关督促各办学单位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教育部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相关资料。

  5.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提供全县农业发展和建设规划、农田水利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报)批、交(竣)工验收情况,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相关资料。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工作中,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进一步提高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定期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合同认定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6. 县公安局:提供我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基础信息;提供我县辖区内宾馆酒店住宿登记的人次信息;提供我县辖区内出租房屋登记的基础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出入境证件的办证记录等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协助联系拒绝税务检查或拒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和涉案人员;协助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海关、银行等部门检查取证;经税务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同意后,进行涉税犯罪案件立案前的调查工作或联合办案;协助税务机关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和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涉税违法案件信息,依法受理税务机关移送的符合行政移送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涉税犯罪案件,及时反馈移交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结果;依法处置暴力抗税行为,保护税务执法人人身安全。

  7.县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税收征管相关专项经费;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收入的及时申报纳税;提供财政补贴信息;提供各部门房产租赁相关信息;督促经营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税。

  8.县民政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及福利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公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福利彩票网点的登记信息资料和手续费结算数据。

  9. 县司法局: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1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外籍、港澳台专家和教师等境外人员就业登记信息等相关资料;提供企业人力信息采集表;提供医保中心刷卡数据;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11.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相关资料;定期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预售资金监管账号资金往来信息、预售证发放情况及可售面积情况等;提供县外施工项目的登记信息。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税务机关执行保全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查(解)封手续和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税务机关税收监控需求协助查询房地产产权登记信息和实物档案资料。

  12.县交通运输局:提供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和建设规划、交通公路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报)批、交(竣)工验收情况,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相关资料;提供全县交通运输车辆信息情况。

  13.县水务局:负责安装县内各用水企业(户)水表并提供县内各用水企业(户)每年月用水方量和本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相关资料。

  14.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提供县内、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县从事有偿文化活动的信息;督促下属、管辖单位依法扣缴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税款,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15.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医疗机构登记信息及经营情况、投资及物资采购情况;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16. 县审计局:定期提供全县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涉税信息;提供审计部门土地组价审计结果信息,必要时对税务管理和稽查重大疑难案件提供审计协助。

  17. 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本地旅游资源及旅游行业相关投资、生产经营数据,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旅游行业的税款征管工作。

  1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交换共享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户等信息;协助查询企业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情况;在办理登记时增加税务登记补充信息;从业人数信息,包括从业人数和其中外籍人数指标;行业信息,包括国标行业和附属行业指标;投资方信息,包括投资方经济性质、国籍和地址等指标;总分机构信息,包括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注册地址、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名称、总机构注册地址、总机构注册地邮政编码、总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总机构联系电话、总机构经营范围指标、纳税人所处街道、乡镇和隶属关系等指标;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19. 县国土资源局:提供本部门投资、土地征用和批准耕地占用、未批先用、租用等相关数据资料,以及土地市场交易、宗地图等信息;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提供涉矿企业(经营业主)生产经营情况。

  20.县不动产登记局:定期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和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及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定期提供《林地使用权证》登记情况、林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和林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及个人名称(姓名)、林地地址、林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定期提供《房屋产权证》登记情况、房屋分级分类管理情况和房屋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及个人名称(姓名)、房屋地址、房屋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根据税务机关税收监控需求协助查询房地产权登记信息和实物档案资料。在办理房屋、土地产权证登记和林权证转让登记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规定,如实提供房屋交易双方是否是唯一产权证明,即《住房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

  21.县残联: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及时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数据资料;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按职权依法核查处理。

  22.县林业局:提供辖区内办理的木材采伐证、运输证等信息;林地征用和批准林地占用等相关数据资料、林地流转使用、过户交易和宗图等信息;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林地(地块),定期提供林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林地地址、林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林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林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过户信息等。

  23.县统计局:定期通报近期经济社会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等指标完成情况;定期提供全县GDP数据;对税务机关开展的经济税源分析提供数据支持。

  24.中国人民银行屏边县支行:定期协助提供贷款企业财务报表信息;协助查询贷款企业的贷款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共同做好税、费款的退库工作,进一步简化退库流程;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及涉案人员存款账户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对依法采取税收保全的企业实施账户冻结,防止提前转移资金;利用征信系统对企业和个人信贷交易的影响,协助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

  25.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屏边管理部: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26.县烟草公司:提供全县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人对应的烟草批发数据。

  27.屏边供电有限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提出的纳税人信息,及时提供各用电户定期用电量等信息。

  2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云南省屏边县分公司:提供全县快递行业发展情况;快递行业投递、收件等信息。

  29.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地税合作规范的要求,科学合理利用采集到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其他单位需求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管户、税源、纳税信用、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种涉税征管信息;国地税双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交换共享制度,按规定交换各类税务登记证、定额核定、发票代开、税务检查、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信息,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信息共享问题;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联合加强零散地方税费征收工作,联合做好营改增工作,联合优化纳税服务,做好税款申报征收、发票发售、代开等业务,深化国地税联合办税。

  30.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辖区内相关涉税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清理漏征漏管户;协助税务部门核实纳税人应缴税额;协助税务部门对欠税户进行催报催缴;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户非正常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五、工作要求

  (一)工作原则

  各乡镇、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按照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工作的保障工作,互通涉税信息,相互把关,构建行政区域协税护税网络。

  (二)数据交换方式、时间

  1.数据交换方式。第三方涉税信息原则上通过OA办公系统进行传输,各乡镇、各部门也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需求明确传递信息的格式和传递方式。各相关部门必须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2.数据交换时间。第三方涉税数据以季度为时间节点,进行数据交换,交换时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单位具体协商,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方式,在协议中约定数据交换时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约定时间将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给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保密原则

  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本通知所明确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对未按规定采集、管理、使用涉税信息,造成信息被泄露、滥用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