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471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5-09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屏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充实屏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屏政办发〔2017〕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屏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许春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武 勇 (县公安局政委)

王庆永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许福云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 懿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扶贫办、县环境保护局、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县粮食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烟草专卖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屏边供电有限公司、中国移动屏边分公司、中国联通屏边分公司、中国电信屏边分公司、县财产保险公司、中国石油屏边分公司、中国石化屏边分公司。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吴懿同志兼任。县消防安全委员组成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由接替该职务的人员自行担任,不再另行文。

各成员单位请于2017年5月4日前将单位联络员名单(附件6)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办),QQ:2535883838,联系人:范冬梅,联系电话:3226605。

附件:1. 屏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2. 屏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报告制度

3. 屏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监管制度

4. 屏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定员制度

5. 屏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交流座谈制度

6. 屏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附件1

屏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切实履行委员会统筹协调职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有关精神,严格执行联席会议研判会商职责。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联席会议会务工作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通报当前消防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安排部署消防工作;

(二)每半年对本地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完成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五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必要时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与的专题会议。

附件2

屏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报告制度

为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动态,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原则,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行业系统消防工作主体责任。

第二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及消防安全现状。

第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情况;

(三)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开展情况;

(四)所属出租房、商品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条 成员单位每季度上报的报告须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季度报告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研判,作为工作决策的参考。

附件3

屏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监管制度

为切实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综合监管,整合执法资源,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消防工作联合监管机制。

第二条 联合监管工作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在联合监管工作中,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强化信息互通,依照法定职责消除火灾隐患,打击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监管盲区。

第三条 联合监管主要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

(四)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

第四条 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4

屏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定员制度

为充分发挥沟通联系作用,促进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加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促进工作协调有序。

第二条 各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指定消防工作联络员,全面负责相关工作联络事宜,并将联络员情况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联络员如有变动应在5日内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出差休假等情况下应做好工作交接,确保联络畅通。

第四条 联络员应积极参与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掌握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特点、突出问题,努力成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的“明白人”,提升履职能力。

附件5

屏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交流座谈制度

为加强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交流,达到学习提高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要密切工作联系,简化议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 交流座谈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也可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

第三条 交流座谈形式不限,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组织:

(一)采取座谈会形式,相关单位就消防工作进行非正式探讨研究、沟通协调,交流意见和建议;

(二)采取现场会形式,组织相关单位通过现场检查、现场观摩、现场办公等方式,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或总结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做法;

(三)采取交流学习形式,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到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流学习,了解掌握本单位消防工作要点,加强单位消防工作人才培养,提升自主开展消防工作的能力;

(四)其他组织形式。

第四条 交流座谈工作每半年应开展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组织交流座谈。

附件6

屏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名称

地址

办公室电话

主要

负责人

职务

手机

联络人

职务

手机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有关人民团体,省州驻屏有关单位。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