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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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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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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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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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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屏边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屏政办发〔2017〕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屏边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管理,保障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共屏边县委办公室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屏办发〔2016〕9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及对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在安排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当统筹考虑各律师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局意识强。在执业中能够正确处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关系,自觉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积极服务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治意识强。在执业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三)敬业精神强。在执业中诚实守信,忠于职守,勤勉敬业,尽职尽责。
(四)专业技能强。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具有比较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一定的专业特长。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为服务单位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服务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咨询和论证意见;
(三)对以服务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法律法规审查,参与服务单位对外协商、谈判及相关涉法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
(四)对服务单位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
(五)为服务单位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给付、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六)根据委托对涉及服务单位的诉讼、仲裁、非诉讼法律事务予以代理;
(七)参与服务单位涉及的信访接待和行政调解工作;
(八)参与服务单位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案件;
(九)协助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建立或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十)每年为服务单位组织法律法规培训一次以上;
(十一)办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为县政府及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约定获得工作报酬;
(二)应邀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参加其它有关工作会议;
(三)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要求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及相关部门对所承办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履行职责时,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六)为履行职责需要,向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调研、考察要求;
(七)依法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及部门工作秘密;
(二)勤勉尽责,维护政府的形象、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在合同规定、政府及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
(四)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事务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宣传、招揽个人业务;
(六)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
(七)不得在政府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八)依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参加县政府或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相关活动事宜;
(二)对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事项要限时办结。一般合同(协议)文件2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意见;重大复杂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意见;遇特殊情况,按要求时限提交审查意见;
(三)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
(四)因事外出7天以上,应当向聘用单位或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备;
(五)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备,经服务单位同意后,另行委派人员。
第八条 法律顾问因处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进行调查的,应当持有聘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九条 法律顾问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接受县政府领导咨询时应当注意礼仪,着装整齐,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条 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向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聘用单位所安排法律顾问工作的;
(二)一年内二次以上不按期限提供法律意见的;
(三)无故不参加或擅自委托他人参加所代理的聘用单位诉讼案件庭审活动的;
(四)出现重大工作过失,损害聘用单位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在为聘用单位提供服务过程中,擅自泄密的;
(六)与聘用单位交办的工作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七)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在工作中发现县属单位所聘用法律顾问不适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建议解除聘用合同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工作失误的;
(三)未保存原始证据材料,以及未在法定时效内采取诉讼、仲裁、申请执行等方式主张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单位对本单位法律顾问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