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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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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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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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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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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屏政办发〔2017〕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收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等规定,为切实加强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县税收秩序,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凡到我县提供政府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现代服务(包括: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等)、其它现代服务(包括:专业技术服务、专业规划设计、勘察、检测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为便于工程资金的结算和税收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督促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核算纳税的分公司或项目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向项目实施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项目主管单位(甲方)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必须将此条规定以及向项目实施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要求写入招标文件,确保税收在本地缴纳。
三、各项目主管单位的建设项目相关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按照行业分类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如:房建市政等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公路桥梁等由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水利项目等由县水务局进行审核,土地项目等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之后可开展招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审核及备案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未按照上述三条规定将相关纳税要求写入招标文件的,一律不予进行招投标活动。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项目合同的签订(包括省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施工合同内容及签订合同过程的监督指导,若发现未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及相关纳税要求写入合同的,立即停止合同签订活动,并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五、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已签订的项目合同进行梳理排查,若施工单位为非本地注册企业且未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的,剩余未付工程款须在2017年7月20日前责令施工单位按照以上规定向项目实施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后方可支付。
六、在今后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若各项目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此《通知》要求加强政府投资建筑安装工程税收管理的,县财政局将停拨单位年度预算经费以及相关项目款项,并由县监察局按程序严肃问责。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省州驻屏有关单位。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