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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475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7-27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屏政办发〔2017〕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经研究,决定建立屏边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吴显贵(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召 集 人:胡 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庆永(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昂建荣(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德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何礼贵(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熊保良(县林业局副局长)

马 平(县水务局副局长)

李继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邓林锋(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王家生(大围山屏边管理分局常务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昂建荣同志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行文。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明确程序,规范运作。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每年以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比例不低于矿山总数5%的矿山作为辖区内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名单,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的矿山必须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将综合评估意见上报州人民政府进行审核与检查。

(二)依法履职,落实责任。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矿山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客观评估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效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能职责,在要求的时限内出具评估意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和土地复垦措施,依法查处矿山企业矿产开发违法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铁路及基础设施产权范围的保护、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交通保护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县林业局负责依法对矿山企业使用林地进行审核审批,督促矿山企业编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落实植被恢复措施,查处矿山企业开采活动中毁坏林地、破坏植被的违法行为;县水务局负责督促矿山企业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加强监督管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依法审批矿山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依法查处矿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管,强化执法。坚持“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将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执法频率,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实施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要将该矿山企业向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形成工作合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有关问题;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切实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纪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对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有关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禁借工作之机谋取任何私利。

(三)建立“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审批不得互为前置,确保审批事项快速办结。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