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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9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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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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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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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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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建立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屏政办发〔2017〕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要求,建立健全我县矿业权审批事前规划控制、事中联合审查、事后有效监管的新机制。经研究,决定建立屏边县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吴显贵(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召 集 人:胡 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庆永(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刘侍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昂建荣(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德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何礼贵(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熊保良(县林业局副局长)
马 平(县水务局副局长)
李继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邓林锋(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王家生(大围山屏边管理分局常务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昂建荣同志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行文。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拟定矿业权出让计划建议、受理矿业权新立、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勘查开采矿种等相关申请登记业务时,开展实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明确程序,规范运作。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工作,依法依规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查时不得将其他单位的审查意见作为本单位审查的前置条件。对于不予办理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关部门未在要求的时限内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办理,造成的责任由相应部门承担。
县国土资源局在报送(审查)矿业权出让计划、受理矿业权申请登记业务时,要开展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在报送(审查)矿业权出让计划、受理矿业权申请登记业务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严格规划管控,规范开发行为。做好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注重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和部门规划的衔接,并将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内严禁新设矿业权。严格矿业权审查审批管理,已有矿业权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矿业权到期,未征得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部门进行规划调整时,要及时将有关图文数据信息及批准文件告知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需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或修编的,县国土资源局要发布公告并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规划调整或修编工作。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完成后,县国土资源局要主动告知相关部门(含图文数据信息)。在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或修编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除矿业权延续(保留)申请外的其他业务。
(三)强化协调联动,促进共同监管。切实加大对矿山企业的批后监管力度,将管理的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函告相关部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协调矿业权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查处。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工作要求,把完善矿业权实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工作机制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机制改革的关键性举措,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切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勇于实践、大胆改革,不断总结经验,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监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形成工作合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切实做好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纪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和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有关要求,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工作之机谋取任何私利。
(三)建立“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审批不得互为前置,确保审批事项快速办结。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