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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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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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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办发〔2017〕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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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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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种养植(殖)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县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长效机制,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抗风险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政府引导、协同推进、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为原则,以扶持农业生产发展为目标,增强农民及涉农企业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我县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障机制,确保灾后迅速恢复农业生产,切实保护农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风险预防和应急能力,实现“生态得保护、农民得实惠、保险得发展”的目标,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
1.承保数量:以乡镇为单位,以实际参保面积和头数为准。
2.保险期限:一年一季,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约定为准。期满后另办理续保手续。
3.保险责任:我县种养植(殖)业保险责任主要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1)水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2)玉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渍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冷害、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3)能繁母猪: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意外事故以及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
1.保险金额。种植业:总保险金额=投保面积×每亩保险金额。水稻每季每亩保险金额为448元;玉米每季每亩保险金额为485元。
养殖业: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55元。
2.保险费率及保费组成。年度种养植(殖)业保险所需的保费资金由各级财政补贴和农户自缴保费组成(今后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各级财政补贴情况表 |
单位:元/亩、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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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
保费 |
中央补贴 |
省级 补贴 |
州级补贴 |
县级补贴 |
农户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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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 |
7.5% |
19.5 |
40% |
25% |
15% |
10% |
10% |
玉米 |
6% |
16.5 |
40% |
25% |
15% |
10% |
10% |
能繁母猪 |
5.7% |
60 |
50% |
15% |
9% |
6% |
20% |
(三)保险承办机构
我县开展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云南省农业保险共保联合体,主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边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边大农险服务组共同服务,承保和理赔服务由两家公司共同进行。
(四)保险运行方式
保险承保具体采取“见费出单”的方式进行,即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保险以乡镇村为单位,由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到村、组、户投保清单汇总表;主承保公司(人保)根据出具的实际种植面积投保清单汇总表,出具保险凭证,并按照农户缴纳保费的实际面积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和保险业务的监管。
(五)赔偿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条例》等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同时,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为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障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出险报案。投保农户在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报告受灾时间、地点、原因及损失情况。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报案的,应在事后及时出具书面证明,保险公司认可投保农户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为及时报案。
2.查勘定损。保险事故的现场查勘、定损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边大农险服务组完成;公司可以委托乡镇农技站、兽医站等站所协助进行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
3.索赔单证。农业保险索赔要提供乡镇农技站、兽医站的证明原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被保险人索赔时,要提交索赔申请书、身份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权属证明及赔款账户等理赔材料。
4.单证审核。保险理赔公司在收到完整的索赔单证后,估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估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在审核完毕后还需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要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充资料清单。
5.赔付方式。农业保险赔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多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种养植(殖)保险保费补贴的惠民政策,提高群众的保险意识和自愿投保积极性。
(二)摸清底数。以参保乡镇为主,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及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共同摸清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并编制《种养植(殖)保险承保分户清单》。
(三)办理投保。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以参保乡镇、村为单位填写《种养植(殖)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盖章确认;以参保乡镇为单位填写《种养植(殖)业保险投保单》,组织农户统一投保。办理投保手续后,保险公司向参保乡镇出具保险凭证和保费收据。
(四)保费结算。保险公司将参保乡镇的保险凭证和投保清单交至县级种养植(殖)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无误后,将投保面积等基本情况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保险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县种养植(殖)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畜牧兽医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边县支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种养植(殖)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保障工作经费。为推动种全县养植(殖)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县种植(殖)业保险工作经费由保险公司按保费9%的比例支付至各乡镇。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种养植(殖)业保险工作。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