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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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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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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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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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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8〕10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红政发〔2018〕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通过普查,更好地为我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推进“美丽苗乡·森林屏边”实现华丽转身提供客观真实全面的决策部署依据。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按照国家、省、州、县的统一安排部署,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完成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屏边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汪晋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永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兴会(县统计局局长)
张卫萍(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潘协良(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王 兵(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修邓睿(县财政局副局长)
谢 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曹珊珊(县编办专职副主任)
何昌福(县教育局副局长)
松万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熊文壮(县民政局副局长)
阮粉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韦功洪(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邓国顺(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陶文元(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潘姝霖(县林业局副局长)
刘成勇(县水务局副局长)
朱学爱(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徐应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黄永福(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马朝友(县综治办副主任)
刘国龙(县供销社副主任)
饶培斌(县统计局副局长、县地方统计调查队队长)
李宛霖(县统计局副局长)
王振武(县国税局副局长)
陈国飞(县地税局副局长)
王逢春(中国人民银行屏边县支行副行长、纪检组长)
李 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屏边县分公司副总经理)
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统计局,由刘兴会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要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因机构改革变化或撤销的,由职能(业务)承接部门明确相应领导替补,报领导小组备案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行替补,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围绕普查工作任务,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协调,其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县综治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所需地图信息的事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县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好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抽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发〔2017〕53号、云政发〔2018〕10号和红政发〔2018〕17号文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全县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县统计局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加强规范统一。围绕国家建设统一元数据库的要求,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完善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根据国家普查区划分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标准,加快推进我县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全县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各项具体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屏边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
附件
屏边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统计局:负责普查业务的指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普查业务培训,组织单位清查、试点;负责普查数据的登记,数据审核和汇总上报及数据质量控制;负责普查物资采购与发放工作;负责经济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完善统计地理信息系统;负责资料发布和开发利用工作;定期组织对全县普查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指导。
县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工作。与县经普办联合制定和下发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编辑部、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宣传;组织协调普查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涉及文化产业单位普查清查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普查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会同县经普办协调乡镇普查机构的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负责涉及小额信贷单位的普查清查协调。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的普查清查工作。提供行政管理工作所涉及普查单位名录,做好本系统单位清查、核查等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工业、能源、信息化和商务等普查数据质量的督促检查。
县编办:提供行政记录和年报资料。按照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挂靠机构和教学点向县经普办提供本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单位名录资料;提供事业单位拨款类型等内容。
县民政局:提供行政记录和年报资料。按照当年年报单位和未报年报单位向县经普办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居(村)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单位名录资料;提供社会组织的资产负债资料。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提供行政记录和年报资料。按照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向县经普办提供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名录资料和相关纳税信息;提供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纳税信息、是否缴税单位、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内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行政记录和年报资料。按有效库和质疑库向县经普办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县单位名录资料;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机制向县经普办共享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存量单位登记信息,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等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屏边县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屏边县支行负责提供审批设立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大类为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的全部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具体包括:
1.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2.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3.非银行支付机构;
4.金融控股公司;
5.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6.其他从事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的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以上各类资料各部门要按照普查办公室要求,及时提供新增、变更单位资料。数据格式为文本格式。主要指标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开业(成立)时间、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单位类别等信息。对于单位行政登记记录中含有涉密内容的资料,各部门要按相关密级文件的交换要求予以提供。同时,要协助县经普办进行普查,按照经普办的要求,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做好各类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
其他部门:
(一)提供单位名录资料。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将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名录资料提供给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应该按照普查办公室要求,及时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最新单位资料,下属各级部门分别依据实际情况向同级地方普查机构提供管理的单位资料。数据格式为文本格式。主要指标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和单位类别等;人社部门还需提供是否参保、参保人数和参保日期等。各部门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和认定。
(二)提供本部门相关业务量数据和指标解释。各部门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相关业务量方面的统计数据。
(三)协助开展普查工作。各部门按相关职责发文布置本系统配合开展各项普查工作。
(四)参与经济普查数据评估和认定。各部门要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对于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各部门应按其审批或登记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应于接到普查办公室提供差异名单后及时反馈。对于经普办与部门均无法查到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在日常管理中重点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