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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6203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文号
    屏政发〔2018〕31号
  • 发布日期
    2018-05-17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2018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对《屏边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7〕56号)进行修订,制定了《屏边县2018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3 月28日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扶贫办 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扶贫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宗委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7〕213号)、《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红财农发〔2017〕4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按照上级要求,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而统筹整合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坚持提高效益,注重脱贫目标;坚持责任分工,注重规划引领;坚持应整尽整,注重全力推进;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施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技术培训等方面资金(防灾救灾、保基本运转、社会保障及个人生活补贴等特殊用途资金除外),纳入整合范围,包括跨部门、跨行业性质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具体包括:

  (一)中央资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要求的资金范围,包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20项中央资金。

  (二)省级资金。《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中与中央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包括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资金等21项省级资金。

  (三)州级资金。上述中央、省级项目的州级配套资金、南部山区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等21项州级资金。

  (四)县级资金。上述中央、省、州级资金的县级配套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等。

  第五条 对未列入上述范围但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中央专项资金的,可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情况下,与上述资金共同统筹使用;属州级专项资金的,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围绕脱贫攻坚,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

第三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富民产业培育、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扶贫支撑、能力素质提升等方面。

  (一)富民产业培育。围绕“十百千”工程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农场、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和市场营销;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农村公路、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水利设施和农村安全饮水、人行便道、耕作便道等建设。

  (三)金融扶贫支撑。围绕帮助建档立卡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四)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实行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村干部能力培训给予补助。

  (五)其他与脱贫攻坚有关的项目。

  第七条 全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以新型经营主体支持的方式,原则上不再直接补助,按照上级有关股权改革精神要求,全部实行股权改革,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企业在脱贫工作和农业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第八条 我县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资金监管经费开支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料、修理、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支出。

  第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分配

  第十条 按照“五年规划、三年滚动、当年实施”的原则,建立我县“十三五”脱贫攻坚项目库,入库项目覆盖全县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所有项目。

  第十一条 立足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脱贫攻坚政策,结合我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及相关行业规划,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要求,编制全县2018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及项目库。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拨付实行分级核算管理。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扶贫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宗委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7〕213号)、《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红财农发〔2017〕42号)要求,取消县级报账制,实行财政专项资金分级核算。资金分配管理流程: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推进协调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涉农资金整合办公室)将收到的整合资金按因素法计算进行资金分配(征求意见稿)提交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推进协调组→经过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推进协调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后→涉农资金整合办公室根据协调组会议确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额度文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审核确定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库中选出相适宜的项目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涉农资金整合办公室审核上报的项目,同时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拟定下达各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文件,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把资金从整合资金专户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并经过组织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按规定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额度预留,竣工验收一年后结算。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结余管理。本年度安排的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结余结转两年及以上,因项目编制不准、不实、难以实施、项目实施不力等原因形成的资金结余,按国家存量资金管理的规定收回县级统筹安排用于其他脱贫攻坚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应的项目监管制度,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实施,对项目使用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资金效益的发挥。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乡镇实施的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对验收结果负责并完善相关台账资料。县级实施的项目,业主自查验收后,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验收等方面有其他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计划下达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考核相关部门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衔接与沟通。部门与部门、部门与乡镇之间要随时相互沟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等使用情况,畅通信息,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完善村级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公示应设置在村(社区)服务中心和人口聚集点,标识应醒目,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投入扶贫资金较大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完成后,应设立固定的项目公示牌,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没有公告公示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强化群众监督,完善村级义务监督员制度,在每个贫困村选举产生3—5名义务监督员,参加村、支两委会议,参与项目日常监督,参与扶贫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加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情节较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方案编制不实,不具体的。

  (二)项目实施管理不到位,质量不合格的。

  (三)未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不到位的。

  (四)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清晰或造成资金浪费的。

  (五)监督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督查不到位的。

  (六)项目验收走过场,拖延验收,应拨资金不及时的。

  (七)项目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和抽查验收不到位,对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力的。

  (八)群众对项目实施情况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骗取扶贫资金的。

  (四)资金管理不力,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差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监察、审计等管理、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县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屏边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7〕5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