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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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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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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办发〔2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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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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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2018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2018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屏边县2018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国家《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634号)、《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云政发﹝2017﹞50号)、《云南省2018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云发改调节﹝2018﹞729号)和《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红政发﹝2018﹞26号)、《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红发改调节﹝2018﹞488号)等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推动全县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十三届省人大一次会议、十二届州人大一次会议等对降成本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坚持统筹谋划、分类实施,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外部减负、内部挖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扎实推进中央、省州各项政策落地生根,持续深入推进降成本工作,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减税降费,提升税收收入质量,力争全县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50%以上。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打好降成本“组合拳”,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融资、人工、用地、用能、物流成本,鼓励支持企业内部挖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确保2018年全县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2665万元左右(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确保完成(国发〔2016〕48号)文件提出的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的目标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减税降费
1.全面落实各项减税优惠政策。全面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衔接落实好增值税三档并两档降低税率、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再延期三年、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着力提升税收收入质量,坚决杜绝收“过头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提高纳税便利度。规范办税程序,推进纳税服务一体化。推进异地纳税便利化,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行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加快实现电子与实体服务同质化,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贯彻执行好国家、省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降低、减免及归并等系列政策,严格按照目录清单执收及管理。切实降低非税收入比重,力争全县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50%以上。(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各渉企收费执收单位)
4.加强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监管,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旅发委办)
5.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着力推进高速宽带城乡全覆盖,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落实好国家降低电信资费、国内长途及漫游费,进一步降低流量资费、中小企业专线标准资费和国际港澳台漫游资费等政策,明显降低家庭、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让群众和企业切实受益。(牵头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中国移动公司屏边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屏边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屏边分公司)
6.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无法律依据的、不合理的坚决取消,过高的坚决降下来。建立《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凡具备竞争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放开,不具备放开条件的均列入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坚决斩断利益链条和身份依附,取消“红顶中介”。加大对涉企违法违规收费的查处曝光力度,重点查处电子政务平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银行服务、交通服务等领域违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红顶中介”、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着力消除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
(二)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7.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通过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和指导单列小微信贷计划等方法,鼓励金融机构将资金向“小微企业”、“三农”和贫困地区、科技创新等领域倾斜,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参与政府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不断优化金融支持方向和结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着力加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升级的中长期金融支持,合理设定贷款利率、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资产证券化、年审贷等多形式的金融,积极探索和创新融资业务模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屏边县支行、县财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8.发展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扩展普惠金融业务,落实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持续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村镇银行培育和发展,督促村镇银行全面提升支农支小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化“银税互动”和“银税合作”,有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降低银行风险管控成本。积极推动“信易贷”,通过有效方式使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更加容易获得便利优惠的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优化信用评级体系,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发放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和开发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融资业务。(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屏边县支行;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9.继续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执行服务收费政策,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等要求,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有效降低企业融资周转成本,通过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努力降低企业贷款成本。(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屏边县支行)
10.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信贷风险补偿、应急转贷等机制健全完善,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服务小微和“三农”本源、专注融资担保主业。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向县市和乡镇延伸,支持地方政府性担保机构发展,不断壮大融资担保基金规模,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疏通“政银企、政保企、政证企”合作渠道,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积极发挥财政资金作用,落实PPP以奖代补资金政策。规范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多措并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属有关单位)
11.深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筛选一批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绿色票据和扶贫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努力拓宽实体经济直接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推动探索“投贷联动”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积极对接各类产业基金、培育支持金融机构上市融资。加强拟上市企业梯队培育建设,建立并持续更新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持续跟踪在审企业审核反馈及发行上市进程。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奖励。不断优化和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引导企业在对外贸易及相关投融资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屏边县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县属有关单位)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2.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全面实施清单管理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依法精简抑制市场活力、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增强审批权限下放的部门间协调,凡可同步下放的务必同步下放。(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属有关单位)
13.优化提升政府服务。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积极推进“一颗印章管审批”、“不见面”审批和“最多跑一次”改革,逐步实现让企业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成为常态。加快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项目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及县属有关单位)
14.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打破行政垄断、地区分割,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加大对公用事业、网络型行业等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力度。(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15.优化企业投资审批。在特定区域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加快项目报建手续办理。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广联审联办机制。简化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流程,组织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新模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属有关单位)
16.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着力提升企业注册便利化程度,将企业开办时间再压减一半。完善便捷有序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等县属有关单位)
17.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整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推行多部门联合抽查,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建立市场监督监管工作会商机制,整合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效率。合理降低检验检测收费,推动产品检验检测结果和产品认证实现互认,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级相关执法单位)
18.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全县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进一步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推动部门间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在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交换和共享,强化企业公共信用监督的作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加快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屏边县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县属有关单位)
19.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严格按国家部署,除涉及安全、环保事项外,凡是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向国家制定生产许可证取证目录的相关部门建议取消生产许可;对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通过认证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律转为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需保留的,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管理,简化审批程序。(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县属有关单位)
20.推进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孤岛。进一步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各类证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同步完善已取消事项后续服务。依托县级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功能,加快推进政府信息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县属有关单位)
(四)合理控制人工成本
21.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在确保社保基金支付安全的条件下,按国家、省级部署延长执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费率实施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从2018年5月1日起再下调工伤保险费率20%。进一步实施稳岗补贴,合理把握全县最低工资标准增长节奏和标准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重点人才的引进和培育,运用“互联网+”发展新就业形态。(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2.加大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力度。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牵头单位: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五)着力降低用能成本
23.着力降低用能成本。不断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扩大交易规模,力争2018年电力市场化规模达2592.35万千瓦时。纵深推进电力价格改革,扩大市场形成发电、售电价格的范围,全面放开公益性以外的上网电价和参与市场化交易的销售电价。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通过清理电网环节收费、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等综合措施,分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取消临时接电费,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分布式能源,支持新能源发电与用能企业就近就地进行交易。(牵头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屏边供电局)
(六)着力降低用地成本
24.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方式,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地和闲置地、荒废地,优先满足我县确定的四大重点产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要。加快用地审查报批,提高用地配置效率。(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25.停止征收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全部取消全县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进一步细化落实规范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开发和奖励等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
26.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完善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增设服务窗口、增加办事人员、创新信息化服务举措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压缩抵押登记等办理时限。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行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实现信息实时互联互通,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着力降低物流成本
27.深化落实红河州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10条措施。积极推进公路通行费“营改增”改革,推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工作。大力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在通铁路的地方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提高运输组织效率。推进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实施城乡高效配送行动。支持“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促进物流资源合理配置,降低货车空驶率,提高物流运作效率。(牵头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
28.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载超限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落实货运车辆年检年审依法合并工作。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和整治,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问题。衔接好国家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对未改变关键结构参数的车型实现备案管理。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屏边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
29.支持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物流规划和用地管理,将物流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充分利用存量物流用地资源,提高闲置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合理增加物流设施用地。加强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合理降低冷库用电价格,降低冷库等高耗能物流企业运营成本。(牵头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30.继续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进一步加大对涉企保证金的清理规范,积极推广银行保函、建筑工程综合保险等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属有关单位)
(九)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31.鼓励企业降低采购成本。对政府出资企业采购大宗物资等提出集中采购指导性要求。在原材料等的采购和招标中,鼓励企业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集中采购、长期合同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牵头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县属有关单位)
32.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引导企业重视供应链管理和精细化物流管理。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加强经验交流。对重点企业压控成本、清理应收账款进行目标考核。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内部挖潜,降低能耗物耗水平和各类费用。(牵头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抓紧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联动协作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打通各个环节各个流程,消除堵点痛点,力求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科室,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工作措施,将任务分解到具体科室、明确到人、落实到位。责任单位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各项工作。县财政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预算,确保已出台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降成本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利用好互联网新媒体等宣传渠道,通过政府政务信息网、部门门户网站等加强推广,并在主流媒体和部门门户网站连续刊载相关政策,供企业随查随用,切实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力。要紧扣落实中的难点,组织力量,深入实体经济企业搞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企业呼声,分析政策落实存在的问题,组织现场答疑释惑,畅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跟踪监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降成本政策的推进落实情况,按月做好降成本进展监测,认真填报《2018年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目标任务推进监测统计月报表》(详见附件2),于每月5日前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每个季度末做好降成本成效分析报告(含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典型经验总结等内容),分半年、年度做好降成本评估工作(结合政策措施及目标任务落实开展),季度分析报告于每季度结束的次月5日前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评估报告请于年度的7月25日和次年1月15 日前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月报、季报及评估工作情况,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形成综合报告上报州发展和改革委。
(四)强化督促检查。县政府督查室将定期牵头对降成本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视情况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