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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6215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文号
    屏政发〔2018〕72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6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州级相关部门技术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原下发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屏政办发〔2017〕120号)废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屏边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合理布局我县畜禽养殖区域,扎实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努力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的目的。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九)《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十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十二)《云南省畜禽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十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技术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主要指猪、牛、羊、家禽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

  (三)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范围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

  (四)适养区: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六)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七)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八)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九)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十)畜禽养殖场:生猪常年存栏≥200 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 头,鸡常年存栏≥5000 羽,牛常年存栏≥50头,羊常年存栏≥200 只,鹅常年存栏≥500 只,鸭常年存栏≥5000 只,兔常年存栏≥500 只。

  (十一)畜禽养殖小区:生猪常年存栏≥300 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 头,鸡常年存栏≥10000 羽,牛常年存栏≥100 头,羊常年存栏≥500 只,鹅常年存栏≥1000 只,鸭常年存栏≥10000 只,兔常年存栏≥1000 只。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101.69km²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红旗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正常水位线沿地表外延200m,面积0.48km²。(2)团坡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正常水位线沿地表外延200m,面积0.47km²。(3)乡集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含新现、新华、和平、白云、湾塘、白河等乡镇饮用水水源),从取水点外延200米范围,面积0.91km²

  2.自然保护区。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99.83km²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按照县乡人大代表审议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集镇规划依法执行,不再另行划定禁养区。

  4.其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65.26km²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红旗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划定的禁养区外延200米范围内,面积0.98km²。(2)团坡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划定的禁养区外延200米范围内,面积2.19km²。(3)乡集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外延200米范围内,面积2.66km²

  2.自然保护区。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面积35.22km²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1)县城规划区外延500范围内,面积12.22km²。(2)乡镇集镇规划区外延250米范围内,面积11.99km²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除上述禁养、限养区域外,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因全县山区地域广阔,同一区域各部分小环境不同,部分区域虽划定为限养区,但其中部分区域远离溪流、交通道路及居民区等小环境符合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条件的,视同适养区。部分区域虽划定为适养区,但其中部分区域靠近溪流、交通道路及居民区等符合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条件的,视同禁养区。具体情况由各乡镇和县属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后确认。

  五、监督管理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内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该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依法依规于2017年12月末进行全部关闭或搬迁。

  2.小规模养殖场(户)或农户饲养畜禽必须实行圈养,配套建有与之相适应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做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鼓励其退出畜禽养殖,重新选址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内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高密集地区要按照适度规模、粪污综合治理、种养结合的原则,制定生产总量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畜禽养殖密度。

  2.引导小规模养殖场(户)或农户逐步退出养殖,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化养殖。

  3.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达标的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接排放;未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不达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1.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坚持把粪污就地无害化处理、就近肥料化利用的种养结合方式放在首位,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

  2.现有畜禽养殖场(户)须建设达标的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接排放,未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不达标的,责令搬迁或关停。

  3.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养殖场建设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六、本方案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畜牧兽医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屏边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范围统计表



附件【划定范围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