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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09-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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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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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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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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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文件的通知》(红政发〔2008〕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本办法实施后被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第三条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采取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资,统账结合的模式,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条 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名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公示后,经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以屏边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作为基数,按15年缴费年限来确定。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为保障资金的60%,政府补贴部分为保障资金的40%。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周岁减少个人、集体缴费总额的10%,但最低缴费数额不低于个人、集体缴费总额的50%。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增收的专项征地资金中一次性划拨。
(一)国家级、省级和州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公益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属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的部分,每亩收取2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3亩的,暂缓收取。
(二)城市规划区除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
(三)其他项目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属于非公益性项目的按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时向用地单位一次性提取划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不足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时,不足部分由财政解决。
第八条 在确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前提下,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从不超过50%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在征地时,县人民政府将基本养老保障费用作为农地取得费用的一部分依法测算,并由征地机构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障费等测算资料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进行一次性解缴;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时,其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足。
第九条 各方按规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应按时足额缴纳,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愿多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以享受更高水平的保障待遇。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采取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集体补助和个人缴纳部分及政府补贴部分产生的增值收益,分别记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障金后,个人账户不再计息)。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县级统筹。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时,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风险准备金不足时,如中央和省、州无补助政策,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直至死亡。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为屏边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乘以40%,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80个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分别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时,由统筹账户列支。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参照屏边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清算,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且也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全部转入统筹地的统筹账户。户口转移至外地的,其个人账户基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非正常退保的,只退还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不计息。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屏边县社保中心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拨付到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后,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并参保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条 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时,原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障个人缴费,一次性抵交进入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并终止原农村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一条 屏边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并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的征收主体。县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个人账户的管理,待遇的审核、发放以及相关会计核算、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的划拨、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依法测算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资料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督促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参保,对参保人员进行审核,并提供应参保人员的补偿情况和名册;新征地养老保障金的划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及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确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督促村委会对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审核、公示、申报。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按照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