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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6208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屏政办发〔2018〕31号
  • 发布日期
    2018-07-25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种养植(殖)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屏边县种养植(殖)业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屏边县种养植(殖)业保险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我县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长效机制,加强农业产业抗风险措施,提升农业农村种养植(殖)业健康稳健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政府引导、协同推进、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为原则,以扶持农业生产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障机制,确保产业发展投入产出效益平衡,激发促进全县种养植(殖)业积极健康发展,实现“生态得保护、农民得实惠、保险得发展”的目标。

  二、组织保障

  为确保全县种养植(殖)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屏边县种养植(殖)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 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德伟(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成 员:何忠诚(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陶文元(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吉 允(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云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边县支公司经理)

  李海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边互动部经理)

  吴先洪(玉屏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灵(新现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 军(和平镇人民政府镇长)

  万执忠(白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夏洪生(新华乡人民政府乡长)

  郑文武(白云乡人民政府乡长)

  刘红勇(湾塘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由陶文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

  1.承保数量。以乡镇为单位,以实际参保面积和头数为准。

  2.保险期限。一年一季,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约定为准。期满后另办理续保手续。

  3.保险责任。全县种养植(殖)业保险责任主要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1)水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2)玉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渍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冷害、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3)能繁母猪: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意外事故以及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

  1.保险金额。种植业:总保险金额=投保面积×每亩保险金额。水稻每季每亩保险金额为448元;玉米每季每亩保险金额为485元。

  养殖业: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55元。

  2.保险费率及保费组成。年度种养植(殖)业保险所需的保费资金由各级财政补贴和农户自缴保费组成(今后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各级财政补贴情况表(单位:元/亩、头)

 

  费率

  保费

  中央补贴

  省级

  补贴

  州级补贴

  县级补贴

  农户承担

  水稻

  4.35%

  19.5

  40%

  25%

  15%

  10%

  10%

  玉米

  3.40%

  16.5

  40%

  25%

  15%

  10%

  10%

  能繁母猪

  5.68%

  60

  50%

  15%

  9%

  6%

  20%

  (三)保险承办机构

  屏边县开展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云南省农业保险共保联合体,主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边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边大农险服务组共同服务,承保和理赔服务由两家公司共同进行。

  (四)保险运行方式

  保险承保具体采取“见费出单”的方式进行,即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保险以乡镇、村为单位,由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到村、组、户投保清单汇总表;主承保公司(人保)根据出具的实际种植面积投保清单汇总表,出具保险凭证,并按照农户缴纳保费的实际面积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和保险业务的监管。

  (五)理赔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条例》等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同时,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为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障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出险报案。投保农户在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报告受灾时间、地点、原因及损失情况。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报案的,应在事后及时出具书面证明,保险公司认可投保农户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为及时报案。

  2.查勘定损。保险事故的现场查勘、定损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边大农险服务组完成;公司可以委托乡镇农技站、兽医站等站所协助进行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

  3.索赔单证。农业保险索赔要提供乡镇农技站、兽医站的证明原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被保险人索赔时,要提交索赔申请书、身份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权属证明及赔款账户等理赔材料。

  4.单证审核。保险理赔公司在收到完整的索赔单证后,估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估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在审核完毕后还需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要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充资料清单。

  5.赔付方式。农业保险赔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向广大群众宣传种养植(殖)保险保费补贴的惠民政策,提高群众的保险意识和自愿投保积极性。

  (二)摸清底数。以参保乡镇为主,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共同摸清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并编制《种养植(殖)保险承保分户清单》。

  (三)办理投保。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以参保乡镇、村为单位填写《种养植(殖)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盖章确认;以参保乡镇为单位填写《种养植(殖)业保险投保单》,组织农户统一投保。办理投保手续后,保险公司向参保乡镇出具保险凭证和保费收据。

  (四)保费结算。保险公司将参保乡镇的保险凭证和投保清单交至县级种养植(殖)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无误后,将投保面积等基本情况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保险公司。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种养植(殖)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保障工作经费。为推动全县种养植(殖)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实际完成保费9%的比例支付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经费。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种养植(殖)业保险工作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