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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9-0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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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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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发〔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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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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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2019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入春以来,全县气温不断回升,降水偏少,风力强劲,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持续攀升,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当前,又值清明祭祀和春耕备耕及春游高峰期,各种野外用火等森林火险隐患持续增多,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已进入了火险等级最高、火患最多和防扑火任务最繁重的攻坚阶段。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情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云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发布森林草原防灭火命令如下:
一、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翌年6月15日,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森林草原防火区为全县范围内有林地及边缘100米以内范围;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AAA级以上风景林区及林区边缘300米以内范围;军事设施、油库、燃气库、化学品库等重要危险源,居民区,厂矿企业,公墓周边及不足200米以内的连片林区。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内和林缘100米范围内从事上坟焚香燃纸、燃放鞭炮、吸烟、野炊、生火取暖、火把照明、烧田地埂草、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牧场和烧秸秆、儿童玩火等一切野外用火活动。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县乡城镇面山、国家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区、林场等重点防火区一律实行封山管理;森林旅游景区全面实施禁火管理。
四、各乡镇、各部门对林区内主要通道、仓储等重要设施、景区景点、村舍房屋等周边的危险可燃物,一律组织力量清除。
五、森林旅游全部实行禁火管理,在林区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一律不准携带火种。违规用火,一律严查严处。
六、对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和少年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员,一律实行一对一监护。严防引起森林火灾。
七、在林区从事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八、凡对于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从快从重处罚;对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公职人员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处分;对未认真履职的巡山护林员一律解除聘用合同;防范及扑救措施不力引发森林火灾的有关责任人一律追责。
九、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应加大执法力度,对野外违规用火、森林火灾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违规用火,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2019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