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4545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屏政办发〔2019〕3号
  • 发布日期
    2019-02-26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拆旧复垦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屏边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拆旧复垦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拆旧复垦补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128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7〕736号)、《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屏政办发〔2017〕148号)等要求,充分运用好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顺利推进拆旧复垦工作,严格执行建新拆旧政策,结合屏边县实际,制定本补助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一)各乡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搬迁户。

  (二)各乡镇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空心村拆旧区地块范围涉及旧房拆旧复垦的农户。

  二、拆旧复垦补助标准

  拆旧复垦补助根据原居住房屋“一宅一户”“按宅”补助的方式进行;一间居住房屋认定为一宅,一宅认定为一户;居住房屋顶结构不完整,面积或墙结构不完整达50%以上的认定为废弃、垮塌房屋。

  (一)各乡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搬迁户:

  1.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建档立卡户:

  按《关于调整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8〕422号)规定执行。

  2.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非建档立卡户(随迁户):

  (1)原居住房屋未拆除的,以实有拆旧房屋为准,每户按下列标准给予拆旧补助(包括其他生活附属设施):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的每户6000元,砖木结构和土木结构的每户4000元,废弃、垮塌房屋的每户2000元;

  (2)原居住房屋已按签订拆旧协议自行拆除的,按下列条件给予补助(包括其他生活附属设施):拆除后宅基地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地块范围已复垦的每户给予6000元补助;拆除后宅基地未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地块范围,已复垦的每户给予4000元补助;拆除后宅基地用于建搬迁新房的不给予补助;虽已签订拆旧协议但实际无原居住房屋拆除的不给予补助。

  (二)空心村拆旧区地块范围涉及旧房拆旧复垦的农户:

  1.原居住房屋未拆除的以实有拆旧房屋为准,每户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包括其他生活附属设施):

  (1)搬迁已享受政府相关补助政策的,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的每户6000元;砖木结构和土木结构的每户4000元;废弃、垮塌房屋的每户2000元。

  (2)搬迁未享受过政府相关补助政策的,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的每户8000元;砖木结构和土木结构的每户6000元;废弃、垮塌房屋的每户4000元。

  2.原居住房屋已拆除只有其他生活附属设施房屋且还在使用的每户2000元,已废弃、垮塌未使用的不给予补助。

  3.没有旧房屋拆除的不给予补助。

  (三)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地块范围内的林木原则上不得砍伐,因设计和施工原因必须砍伐的,报经县林业局同意方可砍伐;砍伐的林木不分树种类别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成树(离地1米处直径20cm)以上的30元/棵,中树(离地1米处直径10—20cm)15元/棵,小树(离地1米处直径2—10cm)5元/棵。

  三、补助原则

  (一)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搬迁户,以县扶贫办锁定的各乡镇实际实施的建档立卡户、非建档立卡户和搬迁总户数为补助户数,按“一宅一户”的原则确定原居住房屋补助标准;空心村拆旧区地块范围涉及旧房拆旧复垦的,以现场测量时地块范围内实际拆旧房屋为补助标准,按“一宅一户”的原则确定补助户数。

  (二)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范围涉及拆旧复垦补助的农户按补助标准签订补助协议后,积极配合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新建搬迁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时,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委托中介公司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政府承担;不积极配合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由农户自行委托中介公司测绘,测绘费用自行承担。

  (三)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的拆旧区地块勘界范围为准。

  (四)凡是突击抢建房屋建筑物、抢栽的零星林木一律不予补助。

  (五)农户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拆旧补助协议,协议应含拆旧补助类别、补助金额、补助资金兑款方式,并附相关图、表,协议由乡镇工作人员和农户共同签字认可。

  (六)补助协议签订后,由各乡镇报县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所需补助资金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补助标准兑付,建档立卡户的按(云发改扶贫〔2018〕4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范围涉及旧房拆除的农户,从通知签订拆旧协议之日起15日内不签订补助协议并不配合拆除的,补助资金兑付给村集体,拆除旧房复垦的土地收归集体另行安排;未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范围涉及旧房拆除的农户,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复垦的,补助资金作为工作经费拨乡镇人民政府,拆除旧房复垦的土地收归集体另行安排。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召开涉及村民小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内容、补助政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项目实施的积极性。

  (二)现场调查测量。各乡镇要组织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对补助对象认真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按补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根据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金额,并现场与农户签字确认;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地块范围的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及农户进行现场测量,测量内容为地块总面积和地块内各农户的使用权面积,未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的不进行测量。

  (三)补助资金兑付。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范围的,兑现补助资金后实施拆旧复垦工作;未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范围的,农户自行拆旧复垦,经验收通过后兑现补助资金。

  (四)旧房拆除复垦。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范围内的旧房拆除复垦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未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范围的旧房拆除复垦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农户自行拆旧复垦。

  (五)竣工验收。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范围内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范围外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

  (六)土地权属确定。拆旧区范围内的按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各农户使用权面积和位置在各地块范围内适当调整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农户及有关人员,沿沟渠、田间道路、地坎等土地现状,按原地块内各农户原有土地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例调整各农户土地使用权面积和边界四至,确定土地权属;拆旧区范围外的按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原则自行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屏政办发〔2017〕148号)规定履行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跟踪,分管领导要亲自落实、做实做细拆旧复垦工作,确保拆旧复垦工作快速推进。

  (二)时间要求。2016年和2017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空心村涉及旧房拆除的,要尽快启动旧房拆除复垦工作,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旧房拆除工作;对2018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搬迁对象入住后,及时开展旧房拆除复垦工作,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旧房拆除工作;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拆旧复垦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乡镇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旧房拆除补助政策完成拆旧复垦工作的,及时按(屏政办发〔2017〕148号)文件兑现指标收益补助资金。

  (四)规范档案材料。各乡镇要注重档案资料收集工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搬迁户必须有每户拆旧复垦前(户主参与)和拆旧复垦后同一参照物的图片资料;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范围的要有整个地块拆旧复垦前和拆旧复垦后同一参照物的图片资料。

  (五)加强安全管理。各乡镇在拆旧复垦施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拆旧安全,要有拆旧安全措施,确保拆除旧房工作安全有序推进。

  (六)对各乡镇项目推进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影响全县项目整体进度的,严肃追究责任。

  (七)未尽事宜按《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屏政办发〔2017〕148号)执行;本补助实施方案具体由屏边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补助实施方案只适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