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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6228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文号
    屏政发〔2018〕95号
  • 发布日期
    2019-01-03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8〕2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把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推进城乡就业创业工作,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有力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城镇新增就业0.2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持续稳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定在1.6万人次,帮助0.8万以上贫困人口实现就业脱贫;扶持自主创业0.25万人以上,带动就业0.5万人以上,发放小额创业贷款1.5亿元以上。

  二、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三)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目标评估考核。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经济趋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劳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招商局、县税务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放宽市场准入,着力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生物医药和大健康、食品与消费品制造、现代物流、边地特色文化旅游发展;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招商局等负责)。

  (五)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政策。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力度,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继续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对初创3年内的优秀小微企业主进行免费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平台。鼓励高校(含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下同)、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引进或购买一批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税务局等负责)。

  (六)缓解重点困难地区就业压力。补齐我县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供电供水、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完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强化人才支撑,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科研院所、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在县内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由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专门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开展有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招商局、县总工会等负责)。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七)支持新兴业态企业发展。着力推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快速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急于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约谈制度,打造新兴业态柔性监管环境。落实国家关于支持新兴业态企业同等享受鼓励创新创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要求,实现创新创业政策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优先将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

  (八)支持劳动者通过新经济形态实现高质量就业。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经济形态实现多元化就业。在未经法定注册的新经济主体就业的劳动者,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贯彻落实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参保办法。要逐步将有稳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为其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提供保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负责)。

  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九)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全面实施“多证合一”,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对创新创业形成制度障碍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

  (十)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按照规定以最高上限比例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按照规定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十一)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根据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政策实施情况,合理调整政策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目标任务。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丰富和拓展贷款担保方式,探索引入商业担保(保险)机构参与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扩大“贷免扶补”经办银行范围,提升贷款服务水平。将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将贷款期限从2年延长至3年,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拓宽创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促进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屏边县支行等负责)。

  (十二)加大创业补贴资金支持力度。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县内创办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创业补贴扶持,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对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的初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标准按照《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十三)继续推进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继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到2020年,全县建成1个扶持各类创业群体的创业园,1个众创空间,2个公共创业培训见习基地、3个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创业就业示范村。落实省级创业园区建设升级计划,鼓励支持我县省级创业园通过改造升级为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争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总结推广成熟的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经验,鼓励社会机构将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支持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对符合条件且通过评审的,争取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支持。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公共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十四)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到农村创业。鼓励引导有意愿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到农村创业。支持农村网上创业,促进电商创业示范村建设,打造“云岭电商创业村”。引导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参与政府主导的农村公益性项目建设、管护和运营。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

  五、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五)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适当放宽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招聘条件。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照规定落实好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重点开发技术型、管理型和智力型等适宜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业态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十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实施能力提升、创业引领、就业帮扶、权益保护行动,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切实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精准服务,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库”内的毕业生,制定个性化帮扶就业方案,加强对各类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将特困救助供养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纳入求职创业补贴范围。对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离校时间不超过1年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十七)稳妥安置化解去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申报门槛,提高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本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照规定给予企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用公益性岗位进行优先安置。对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待岗职工,要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去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去产能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欠缴社会保险费未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照规定将涉及该职工个人欠费、单位欠费及滞纳金一次性缴清后,由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税务局等负责)。

  (十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发展特色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建立更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台账,实行农村劳动力实名动态统计。加快建立与东部省份的劳务协作机制,促进我县农村劳动力省外就业。大力推广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训,培育和建设劳务经纪人队伍,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升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跨省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每人每年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1次交通补助,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对经州级及以上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给予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补贴;在乡镇、行政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并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扶贫办等负责)。

  (十九)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要强化对我县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给予托底安置,其中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为公益性岗位安置重点。要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公益性岗位不得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等负责)。

  (二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军官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退出现役军官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的政策。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负责)。

  (二十一)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帮助“农转城”人员享受市民化待遇,完善就业创业登记管理办法,对我县完全失去土地或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劳动力和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创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扶贫办等负责)。

  六、加强就业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

  (二十二)加强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贯彻落实“技能强州行动计划”,培养“红河首席技师”和“红河工匠”等高技能人才,增强技能人才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强企业职工、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两后生”、残疾人等各类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技能素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残联等负责)。

  (二十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高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在现行直补个人补贴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补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制,贯彻落实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的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实现培训补贴的精准化、实名化。利用基层党建网络平台和开放大学教育平台等为载体,建立可辐射全县的互联网移动培训平台,开展“技能在线”网络培训和网上创业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取得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七、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二十四)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精准化水平。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精细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五)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人社、教育、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就业管理服务的全程信息化。推进实现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发放全程信息化管理。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构建以自助式服务网站为核心,微信平台、移动终端等多种服务渠道为补充,利用高效便捷的“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平台,实现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全程信息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负责)。

  (二十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和诚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八、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七)强化政府责任。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财政预算。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费、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服务工作量,合理安排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和使用的监管,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有效消化沉淀资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八)狠抓政策落实。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九)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县统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

  (三十)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可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0%。通过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