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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9-04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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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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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办发〔201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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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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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医保发〔2019〕76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7〕37号)、《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19〕57号)要求,为确保我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其他人员都纳入参保范围,参保连续稳定,稳定和巩固覆盖率不低于95%。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新生儿、儿童、学生以及农民工等人群参保登记及个人缴费收缴工作。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避免重复参保。
在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期出生的新生儿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超过90天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集中办理期出生的新生儿,属红河州户籍且父母双方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国家卫生计生政策规定的,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随父母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250元,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省级规定和州级核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单独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三、缴费时间
2020年参保缴费时间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新生儿除外)。
四、参保目标
以县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末户籍人口(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基数为准,以乡镇为单位,参保率必须达到95%以上,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参保。
五、缴费方式
各乡镇可采取设立定点收缴、工作人员入户收缴等方式缴费,也可采取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云南税务手机APP、农行农信手机APP、办事通手机APP,农行POS机等方式进行缴费。
六、有关资助政策
屏边县户籍城乡参保居民,符合国家、省、州、县资助规定的特殊人员。资助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不得重复享受,各相关部门全权负责提供所辖人员名单,下发各乡镇。由各乡镇明确参保人员性质后进行删选,避免出现重复资助、漏资助情况发生。具体资助对象和标准如下:
农村和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对象(含农村和城市低保),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13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定额资助每人每年180元,个人缴费70元,参保补助资金按原渠道解决。以上几类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征缴个人应缴费部分,其余定额补助资金实行统一划拨方式。
(二)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困难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助、帮助参保;鼓励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给予缴费补助。
七、医疗待遇
(一)待遇享受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待遇享受内容
1.普通门诊(含急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参保所在地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60%;在乡镇卫生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55%;在县市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20%。在县中医院和乡镇、社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使用中药的医保基金支付再分别提高5%。一般诊疗费按原规定执行。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600元。
2.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一级和不上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100元,支付比例90%;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400元,支付比例80%;县市中医定点医院住院的支付比例再提高5%;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8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60%,不符合和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50%;省级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2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60%,不符合和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40%。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按起付标准执行,不累计计算。
3.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按照《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待遇的通知》(红医保发〔2019〕3号)要求,落实好大病保险筹资政策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重新调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重度残疾人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5000元,报销比例分段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即:5000元至2万元报销比例为65%,2万元至3万元报销比例为75%,3万元以上报销比例调整为85%。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5000元,即:5000元至3万元报销比例为70%,3万元以上报销比例调整为85%。从2019年1月起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封顶线。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务必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站所、科室具体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参保缴费任务。
(二)做好宣传动员。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公布参保缴费时间、标准、方法等。工作人员要进村入户,采取多种形式向城乡居民讲解医疗保险费缴纳方法、报销程序、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等具体政策,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典型事例对城乡居民进行宣传动员工作,正确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三)杜绝重复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参保,禁止超范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避免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重复参保。
(四)规范缴费工作。严格对收费工作人员的监管,为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充分享受医疗保险相关优惠政策,我县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五)有序推进征管职责划转。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做好政策宣传、参保人权益记录和业务指导。加强与税务、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向税务部门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协同税务部门做好保费的征缴工作,确保年度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确保基金入库。
(六)做好征收前的特殊人员统计和信息维护工作。为确保2020年低保对象(含农村和城市低保),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正常参保和医保待遇享受不受影响,各乡镇必须在2019年9月30日前在系统里做好特殊人员信息维护,做到信息无错误、无遗漏。
附件:屏边县2020年各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务分配表
2019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