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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4553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
  • 文号
    屏政发〔2019〕19号
  • 发布日期
    2019-03-22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财政部 扶贫办 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扶贫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宗委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7〕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及《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屏政发〔2019〕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按照中央、省、州的要求,全县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而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坚持提高效益,注重脱贫目标;坚持责任分工,注重规划引领;坚持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应整尽整,注重全力推进;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施效果”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紧紧围绕突出问题,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项目为平台,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稳固提升,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二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规定及县级财政安排用于脱贫攻坚项目的资金。

  第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紧紧围绕“两不愁 三保障”现行脱贫标准,主要用于富民产业培育、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扶贫支撑、能力素质提升等方面。

  (一)富民产业培育。围绕种植业“十百千”工程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农场、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和市场营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攻坚目标,着力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农村安全饮水、人居环境提升改造(农村卫生厕所、排水沟、垃圾池、村内道路等)、农村能源建设(太阳能热水器、节柴改灶)、村内道路硬化、耕作便道等建设。

  (三)金融扶贫支撑。围绕帮助建档立卡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四)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实行的劳动力转移培训、转移就业补助、农民创业培训、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村干部能力培训给予补助。

  (五)其他与脱贫攻坚有关的项目。

  第七条 完善全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方式,采取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精准脱贫奖补和股权改革两种方式,进一步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脱贫工作和农业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第八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省级整合涉农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资金监管经费开支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料、修理、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支出。

  第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脱贫攻坚规划外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弥补企业亏损;

  (六)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八)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扶贫;

  (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除外);

  (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不在安排用于以上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三章 整合程序及资金分配

  第十条 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各乡镇、各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的需求,超前谋划,建立年度建设规划和本部门、行业的项目库,同时,将本部门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类审定,建立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十一条 编制脱贫年度项目计划。县扶贫办负责在每年12月底根据减贫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等因素,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各行业部门年度项目计划要充分与脱贫年度项目计划衔接。

  第十二条 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

  (一)年度整合方案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实际到位的整合资金数、本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以及财政投入政策,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推进协调组测算涉农项目资金额度,并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规模计划。

  (二)统筹整合资金项目,根据我县脱贫攻坚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已审定通过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筛选用于农村生产发展及农村基础设施类项目,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并由整合办公室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下达。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分配管理流程: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推进协调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涉农资金整合办公室)将收到的整合资金按因素法计算进行资金分配(征求意见稿)提交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推进协调组→经过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推进协调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后→涉农资金整合办公室根据协调组会议确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额度文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审核确定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库中选择对应的项目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涉农资金整合办公室审核上报的项目,同时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下达各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文件并把资金从整合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纳入县级整合专户统一管理(原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核算和专户直接拨付制度。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分级核算管理。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扶贫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宗委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7〕213号)、《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红财农发〔2017〕42号)要求,取消县级报账制,实行分级核算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统筹整合资金台账。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推进协调组按资金类别,建立涵盖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整合资金台账。项目实施部门(乡镇)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本部门整合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十七条 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应的项目监管制度,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实施,对项目使用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资金效益的发挥。

  第十八条 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乡镇实施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整合资金财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确保资金账簿、原始凭证、表册、文件、领导批示等痕迹资料完整真实。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结余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原则上当年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年底结余结转率要控制在15%以内(中央资金控制在8%以内),连续结转两年的资金按国家存量资金管理的规定收回县级统筹安排用于其他脱贫攻坚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库建立。为加快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村级有“施工图”、乡级有“路线图”、县级有“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中央定点单位帮扶资金实施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提取,不在项目库中的项目一律不安排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执行,严格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独的货物及服务类10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40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及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分散采购数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复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补助标准等,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方能变更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资金公开。推行县级公开公示制度,资金分配下达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示公告。完善公示公告制度,项目实施前必须进行公示,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严格执行项目实施到哪里、公示公告到哪里”的原则,且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各乡镇实施的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验收;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抽验,抽验比例不能少于总投资的10%。县级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初验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验收。对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验收等方面有其他要求的,应在计划下达文件中予以明确。 项目完工并经过组织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按规定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额度预留,竣工验收一年后结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台账资料管理。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完善台账资料,项目台账资料包括资金额度下达文件、实施方案、乡镇(部门)上报的请示文件、批复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发包资料、施工合同、项目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图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记录、图片(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实施中的监管照片)、项目验收请示、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卡、项目结算报告、支付凭证、移交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规范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每次分配的中央、省、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中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具体录入模块为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扶贫项目管理模块,录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信息、结算信息、验收信息、报账信息等四个信息的录入。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申报、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工作,加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项目完工验收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按照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采取项目单位自评、县级全面考核和抽查的方法,对项目目标、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公示、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乡镇、部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乡镇和部门,予以奖励并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资金使用绩效差,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考核相关部门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衔接与沟通。部门与部门、部门与乡镇之间要随时相互沟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等使用情况,畅通信息,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强化群众监督,完善村级义务监督员制度,在每个贫困村选举产生3—5名义务监督员,参加村、支两委会议,参与项目日常监督,参与扶贫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推进协调组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乡镇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扶贫办负责统筹我县脱贫攻坚规划,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做好脱贫攻坚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论证、评审,建立完善我县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编制汇总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和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监管,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等。

  (四)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公开公示、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考评并接受审计监督。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情节较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方案编制不实,不具体的。

  (二)项目实施管理不到位,质量不合格的。

  (三)未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不到位的。

  (四)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清晰或造成资金浪费的。

  (五)监督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督查不到位的。

  (六)项目验收走过场,拖延验收,应拨资金不及时的。

  (七)项目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和抽查验收不到位,对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力的。

  (八)群众对项目实施情况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骗取扶贫资金的。

  (四)资金管理不力,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差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2018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8〕3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