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352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屏政办发〔2020〕19号
  • 发布日期
    2020-05-27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屏边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认定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认定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申报2020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2019〕6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完善红河州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函〔2020〕21号),进一步明确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标准和范围,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一)城市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内集中连片或非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改造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1.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占50%以上的;

  2.经鉴定为C级和D级的危旧房屋占50%以上的;

  3.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气、消防等设施之一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4.零星危旧房、成片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城综合整治。零星危旧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上世纪80年代以前建造,破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成片危旧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集中连片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危旧房住户50户以上、危旧房比重达50%以上的区域。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存在的、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属于棚户区性质的居住区域。

  (二)国有林区棚户区指国有林区内的危旧房居住区域。

  (三)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开展城镇棚户区改造。一是严格把好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改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外)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二是要坚持“三个不”: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不盲目举债。三是要做好“三个坚决防范”:坚决防范借棚改大量举债、坚决防范超标准建设增加棚改成本、坚决防范不按时偿还棚改贷款。

  二、认定审核主体

  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结合城市规划合理认定。

  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范围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认定。

  三、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意见;

  (四)项目改造范围、改造的户数面积、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改造建设方式;

  (五)改造建设范围区航拍图或地形图(含电子版);

  (六)项目现状图片(要求能够反映项目整体状况和细部情况);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