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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242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屏政办发〔2020〕16号
  • 发布日期
    2020-05-19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为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县监管、乡镇落实、村委会(社区)抓具体、部门协同”的责任体系,各乡镇、各部门要参照《红河州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函〔2018〕52号)等要求,强化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分工,成立或调整充实领导小组,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零容忍”管住新增问题,严防“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严格源头控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对辖区内“大棚房”问题负有监管主体责任。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备案管理,共同监督设施农用地上的建设、经营及利用行为,同时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立项审核、技术服务及跟踪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设施农业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抽查核查,对在设施农业监管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或新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严格建立健全台账,构建信息化监管体系

  利用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期间形成的排查成果,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管理台账制度。在严格落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基础上,建立到乡镇、到村委会(社区)、到设施、到主体的设施农业管理台账。新建设施农业要及时清理排查,纳入台账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设施农业台账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做好台账档案的整理保存,并及时更新设施农业台账信息,每季度上报县级审核(详见附件)。

  三、严格开展巡查抽查,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要联合“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成员单位,结合日常工作,三年一周期,每年对全县三分之一的乡镇开展随机巡查抽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要将设施农业巡查抽查纳入日常管理,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采取全面巡查、重点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做到一次巡查抽查全覆盖。对巡查抽查中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要及时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到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每年12月底前在门户网站公开一次本县市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和设施农业台账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6月和12月公开一次本乡镇设施农业台账信息;村委会(社区)每季度将本村(社区)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在村委会(社区)公示栏公示。公布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举报电话原则上长期保留,有调整更改的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继续接受社会举报监督。对收到的“大棚房”举报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将核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核查属实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处置到位。加大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舆论震慑,提高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屏边县设施农用地备案统计表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屏边县设施农用地备案统计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