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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3783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屏政办发〔2020〕45号
  • 发布日期
    2020-09-29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2020年国家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屏边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2020年国家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屏边县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确保2020国家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和《云南省民族地区生态功能区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云财基层〔2019〕1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结合省、州对国家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围绕工作重点,切实做好2020国家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

  二、考核的重要性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关系到中央财政对县转移支付力度,对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和增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每年对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并通过奖罚并重的政策对生态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的县(区)进行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变差的县(区)进行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其中,生态环境明显变差和一般变差的,予以约谈并全额扣减转移支付;生态环境轻微变差的,扣减其当年转移支付增量),重在鼓励各县(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三、考核内容

  (一)技术指标

  1.林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灌木林地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m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水域湿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沼泽地是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季节性积水或常年积水以生长湿生植物为主地段。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 渠>面积+湖泊< 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耕地是指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地、复垦地和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作的耕地。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的农作物用地;以及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正常轮作的休闲地和轮歇地。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居民地(点)及城镇以外的工矿、交通等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大、中、小城市及县镇以上的建成区用地;农村居民点是指农村地区农民聚居区;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厂矿、大型工业区、油田、盐场、采石场等用地以及机场、码头、公路等用地及特殊用地。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5.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计算公式:生态红线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重复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6.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指区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达标排放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万吨)×100%

  7.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城镇地区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城镇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

  计算公式: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万吨)/城镇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万吨)×100%

  8.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0.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技术规范。

  计算公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二)监管指标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部分。

  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满分100分)

  (1)生态保护成效(20分)

  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5分):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创建要求,考核县域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国家公园等命名。提供关于创建成功的公告等证明材料。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5分):考核县域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重要生态系统或物种实施严格保护。提供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

  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5分):在考核年,县域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区或获得其他生态创建称号。提供省级政府批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或其他生态创建称号的文件。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5分):在考核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方面的投入占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的比例。根据支出比例计算得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支出比例×5)。提供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等数据。

  (2)环境污染防治(40分)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10分):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于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提供纳入监控的污染源名单、监督性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及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

  污染物减排(10分):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年度减排责任书完成情况,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县域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3分;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率7分,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率计算得分(/X考核上年×7);若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提供县域年度减排责任书签订与完成情况的认定材料。

  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10分):县域制定并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以及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5分,重点考核县域是否制定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负面清单落实情况(根据发改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年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5分,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动态变化情况,若考核年第二产业所占比例与上年相比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5)。提供发改等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县域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等有关材料和考核年以及上一年度第二产业增加值和县域生产总值数据。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10分):县域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三个指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分,指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得分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分,得分为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分,得分为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提供已经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项目情况;以及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染收集统计数据。

  (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20分)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8分):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5);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3分。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监测报告等资料以及年度污水排放总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污水管网建设等材料。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8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例。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3分。提供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

  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及联网情况(4分):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并与省或国家联网。提供空气自动站验收材料,省级部门出具的联网证明等。

  (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20分)

  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5分):县级党委、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县域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提供县级党委、政府成立县域考核协调机构的文件,提供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材料。

  部门分工(5分):根据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提供县政府制定的考核任务部门职责分工文件材料。

  县级自查情况(10分):县人民政府自查报告编制及填报数据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自查报告能够体现县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内容丰富数据详实;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无填报错误,具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考核年与基准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根据变化面积、变化区域重要性确定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值,自然生态变化详查的评价值介于-1.0~+1.0,根据变化面积确定。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评价

  

局部自然生态地表变化面积

  EM'无人机

  变化面积>5km²

  破坏

  -1

  恢复

  +1

  2km²<变化面积≤5km²

  破坏

  -0.5

  恢复

  +0.5

  0<变化面积≤2km²

  破坏

  -0.3

  恢复

  +0.3

  未变化

  0

  对于在生态重要区或极度敏感区发现的破坏(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或者往年已发现的生态破坏仍没有好转的,对县域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将考核结果直接定为最差一档。

  3.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起负向评价作用,评价值以EM'事件表示,介于-0.5~0。但当县域发生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时,对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直接定为最差一档。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价

  

  四、部门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任务;负责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证明材料、自查报告的审核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部门有关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负面清单考核情况,考核材料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积极争取上级各方面资金,加大对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县财政局:2020年屏边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及使用情况证明;考核监测工作经费及资金拨付凭证;提供2020年经县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当年财政支出预算;统计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未列入地方预算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也需要统计在内。配合完成考核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国土面积证明材料;2019年未利用土地指标证明材料;2019年耕地和建设用地证明材料;土地利用信息表;2020年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与上一年比较,数据变化的支撑材料。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自然资源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牵头组织完成县域内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起草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提供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有关监测数据及证明材料;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生态保护红新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各部门上报的有关资料,完成数据汇总录入、自查报告的编写与上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证明材料;2020年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关证明材料;2020年屏边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情况报告;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证明材料;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2020年实施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情况,提供有关项目文件和图片资料。农村综合整治数目及具体行政村名称。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住建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2020年实施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情况,提供有关项目文件和图片资料。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农业农村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林地指标证明材料;2019年草地指标证明材料;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证明材料;2019年县域滩涂湿地面积数据及来源证明;2020年实施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情况,提供有关项目文件和图片资料。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林业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水务局:2019年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2020年实施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情况,提供有关项目文件和图片资料;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关证明材料。

  县统计局:负责填报2019年度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县气象局:负责报送2019年平均气温,2019年降水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2020年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相关资料,包括农村综合整治情况,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情况,农村综合连片整治情况。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9月16日—9月25日):参加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召开的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培训,成立我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制定并印发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二)考核自查阶段(9月25日—10月16日):各部门按照《考核办法》及《实施方案》的要求,填报相关报告、数据资料,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负责数据整理汇总,完成软件填报,形成自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上报总结阶段(10月16日—10月31日):将《屏边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资料汇编》按要求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六、相关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二)自查报告中的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三)各责任单位要搜集提供近2020年来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近景、远景照片,又有全景照片。照片尺寸不小于2500×1500像素,以JPG格式存储。

  (四)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的单位及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五)各责任单位编制的自查报告、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部门公章,报送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

  (六)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