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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503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屏政办发〔2023〕34号
  • 发布日期
    2023-08-17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预算单位大额财政资金支付报告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屏边县预算单位大额财政资金支付报告机制(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预算单位大额财政资金支付报告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大额财政资金请示报告,进一步加强屏边县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建立规范运行大额财政资金支付报告机制。

  第二条  基本原则:本机制仅作为各部门重要事项报告的内容之一,不作为审核资金支出规范性、合规性等的依据。在不改变各预算单位经济责任主体及会计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大额财政资金支付报告。

  第三条  报告对象:屏边县县属预算单位,具体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不含其下属的各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业。

  第四条  报告范围:除人员经费开支和日常经费支出等常规支出外,使用财政资金支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需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后,方可按其他支付程序进行支付。具体如下:

  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政府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现代服务(包括: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等)、其他现代服务(包括:专业技术服务、专业规划设计、勘察、监测等服务)等项目支出;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各类债务还本付息支出;其他使用财政资金支付需要报告的支出。

  (一)资金支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按照本单位原支付流程支付。

  (二)资金支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告流程:各部门按照本单位原支付流程审核→县财政局阅晓→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三)资金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报告流程:各部门按照本单位原支付流程审核→县财政局阅晓→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机制,县预算单位财务联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本机制做好财务支出联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审计局要按照本机制做好审计监督。

  第七条  本机制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机制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符,从其规定,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机制(试行)的通知》(屏政办发〔202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屏边县预算单位大额财政资金支付报告表



附件【附件:屏边县预算单位大额财政资金支付报告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