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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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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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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办发〔2024〕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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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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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现将《屏边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函〔2022〕97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组织保障
成立屏边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周林 县长
副组长:夏洪生 副县长
成 员:刘成勇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汤开伟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修邓睿 县财政局局长
韦功洪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白建武 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局长
赵映燊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何昌建 县水务局局长
杨 勇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许云春 县税务局局长
李 坚 屏边苗岭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赵映燊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贯彻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监督指导项目工程质量,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三、基础制度
(一)明确保障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 70%。按照“保基本”和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租金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后确定。
(二)合理制定目标。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从实际出发,以需求为导向,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采取改造、改建、新建、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作为落实土地、财政补助、税费、水电气价格、信贷、债券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
(三)拓展筹集渠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主体参与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促进供需匹配。在学校、公共交通站点附近、商业商务聚集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 30%以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注重实用性,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五)强化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改建、改造及使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等相关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风险保险。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规范租住行为,禁止违法群租,严格租金和押金管理,保障租住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对违法改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必须严肃追责、及时整改。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租赁或出让等方式供应。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简化审核程序。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实现人员准入退出、项目审批、房源信息发布等“一网通办”“一站式”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方便群众办理。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相关部门即可 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三)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及时安排中央、省州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监管有关要求,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
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精准性;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 号)有关要求执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专项债券资金支持。
(四)落实税费政策。对于符合《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 24 号)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按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银发〔2022〕30 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六)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屋,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县供电局、县供水公司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相关政策。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认真梳理并贯彻落实。盘活闲置房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通人才公寓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通道,吸引优秀人才、大学毕业生和青年才俊到屏边县就业创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让广大企业、新市民、青年人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防范租赁风险。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