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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248
  • 发布机构
    屏边县文化和旅游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5-20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18号)和《中共屏边县委、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屏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屏边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屏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屏边苗族自治县文物局牌子。

  县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审上报;协调、落实专业性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四)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五)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

  (十)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一)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办理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及境内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民族文化走出去。

  (十四)负责旅游产业综合发展与改革的实施工作。负责旅游商务网和政务网的管理工作;负责信息技术在文化和旅游行业中的规划、开发、推广应用和管理,开发“智慧旅游”。

  (十五)负责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许可证管理;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旅游住宿(星级)、旅行社等依法行政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1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财务科、艺术科、公共服务科、智慧旅游科(科技教育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文物科(博物馆科)、产业发展科、资源开发科、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科、行业管理科、综合执法监督科)、对外交流与合作科(宣传推广科)。

  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办公地址:屏边县玉屏镇昆河路体育馆旁文化馆三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 ;14:00—17:30

  联系方式:0873—3046003

  负责人姓名:辛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