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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pbxrdbgs/2025-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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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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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人发〔20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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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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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办法》经2025年11月28日屏边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25年12月5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办法
(2025年11月28日屏边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常委会联系代表”)、屏边苗族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以下简称“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充分发挥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州人大代表、州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依法履职。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协调管理。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服务保障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为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联系群众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开展代表活动时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二章 常委会联系代表
第四条 联系主体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联系对象为县人大代表,重点联系基层代表、一线代表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具有代表性的代表。
第五条 联系内容:
(一)向代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县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传达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精神;
(二)了解代表执行职务情况,听取代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决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心代表工作和生活,努力帮助代表解决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代表合法权益,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四)积极参与督办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收集代表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方面反馈,并督促推动相关问题解决。
第六条 联系方式:
(一)每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固定联系若干名本级人大代表,每年至少走访联系1次,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沟通、微信交流等方式,与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代表的工作、生活和履职情况。下基层调研时,可以同当地的代表座谈或走访代表,听取意见和要求;
(二)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领域的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审议重要议题,必要时可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每次列席会议的代表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充分听取基层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三)每年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县人大常委会围绕重要产业发展和重大民生关注问题,统一组织或由各选举单位安排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工作评议、专业代表组等活动时,邀请部分代表参加,充分发挥代表专业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让代表更好地参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提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县人大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人大工作等事项,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座谈会可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主持,也可委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
(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实现常委会与代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代表可通过平台提交建议、反映问题、查询履职情况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通过平台及时了解代表需求,发布工作信息,加强与代表的互动交流;
(六)县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与代表见面,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和接待代表的来信来访,重要的来信来访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办和接待;
(八)县人大常委会认真督办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时办理,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代表。必要时派出调研组走访代表,听取代表对办复的意见,解决办理中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部分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中级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一次视察;
(九)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及时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屏边人大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告知代表。
第七条 组织代表开展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根据代表的意愿和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应将代表分成若干代表小组,以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同时,也可根据相同或相近行业、领域,组织专业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专业代表小组活动由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召集,也可以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召集。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为: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了解其贯彻实施情况;开展就地视察、调研,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交流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经验等。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在当地居住和工作的代表:
(一)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可以邀请当地选出的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代表参加本级代表视察或其他活动;
(二)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安排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并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联系服务工作;
(三)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负责处理当地的代表提出的应当由当地解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属于上级机关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章 代表联系群众
第九条 代表联系群众的对象主要是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联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所在的乡(镇)、村(社区)、工作单位、行业领域。原则上每位代表重点联系3名(户)群众。按照就近就地、便于联系的原则,根据地域、工作性质和行业领域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联系对象,也可结合干部联系群众、挂钩联系等工作来确定重点联系对象。
第十条 联系内容: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精神;
(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民主法治、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密切与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真实反映群众意愿和诉求,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三)积极提出议案或建议。通过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掌握社情民意,积极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实效性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了解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尽力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
(五)自觉接受监督。届内至少向选举单位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情况1次,履行好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一)依托代表活动阵地联系群众。充分利用全县已建成的代表活动阵地(代表之家、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按照代表联系群众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定期进站入室接待群众,以开展代表接待日活动、设立代表信箱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代表要提前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参与;
(二)开展走访调研联系群众。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走访选民和群众,深入了解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倾听群众呼声,收集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走访调研可采取集中走访、个别走访、专题走访等形式进行,每年走访联系群众听取意见不少于1次;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联系群众。充分运用微信、微博、QQ等信息化手段,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回应群众关切。代表应把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的相关网站、宣传栏等进行公布,便于群众提出意见建议;
(四)开展主题活动联系群众。代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如政策宣讲、法律咨询、扶贫帮困、志愿服务等,在活动中加强与群众的沟通联系,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意见建议处理
第十二条 意见建议收集:
(一)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过程中,应认真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做好记录。对代表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转交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处理;
(二)代表在联系群众过程中,应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梳理做好记录,按照事情处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办理。对于群众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代表应形成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代表履职平台或书面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第十三条 意见建议交办:
(一)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对收到的代表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整理,提出交办意见,按规定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二)交办的意见建议应明确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和办理期限。承办单位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结束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并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答复代表。办理结果应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屏边人大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法律规定不应公开和代表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十四条 意见建议督办:
(一)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分工联系对联系工作中形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领导报告督办工作情况;
(二)督办工作可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研、组织代表视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对办理工作不认真、办理效果不好的承 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可要求其重新办理或进行整改。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主要用于代表活动阵地建设与维护、代表培训、代表调研视察、意见建议办理等方面。
第十六条 工作评价:
(一)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对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年度履职评价和代表连任推荐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每年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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