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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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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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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办发〔2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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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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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屏边县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原《屏边县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屏政办发〔2018〕54号)文件废止。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改革创新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方式,有效解决当前动物防疫工作中防疫人员报酬低、防疫队伍不稳定、免疫效果差等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 号)、《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 号)及《云南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云农牧〔2018〕4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屏边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加强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制度建设,确保制度规范、统一、公开、公平、透明,逐步将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服务供给方。
(二 )强化预算 , 权责明确 。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并强化预算约束。明确服务购买方、供给方在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
(三 )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四 )积极稳妥,分步实施。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工作要结合我县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
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购买主体和供给主体
(一)购买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供给主体:屏边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服务公司、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内容
本方案所指购买内容为由市场化方式组织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动物防疫工作,具体包括:
(一)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注射和狂犬病免疫注射工作(包括免疫户口册及免疫档案填写、电子免疫档案及疫苗台账建立、疫苗空瓶回收、免疫标识佩戴等)。
(二)协助各乡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如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
(三)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样品采集。
(四)负责辖区内动物疫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五)免疫副反应畜禽的救治处理。
(六)完成每年红疫通等工作 APP 录入任务。
(七)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范围及具体标准以乡镇为单位购买动物防疫服务,购买防疫服务标准具体为:
(一)购买基础服务。基础服务主要包括各村委会疫情的监管、报告、应急处置、畜禽存栏统计以及免疫档案的建立等工作,每个村委会(含社区)每年 500 元。
(二)购买免疫注射 。每年按要求开展春秋两防,以实际应免畜禽注射数量进行购买,牛、猪、羊各1元/头,犬2元/只,禽0.2元/羽。
(三)购买疫病监测采样 。主要包括常规畜禽监测样品采集工作,以完成样品采集数量来计算,具体为猪、牛、犬30元/份,羊、禽20元/份。不含疫病普查监测采样,如羊布病普查监测采样等。
五、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工作目标
(一)免疫密度。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他常规动物疫病免疫达到省州要求;畜禽强制免疫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定期对辖区内新上栏、漏免等应免动物及时补针,并建立完善免疫档案。
(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质量。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三)畜禽疫病死亡率。猪疫病死亡率控制在3%以内,羊疫病死亡率控制在 2%以内,牛疫病死亡率控制在1%以内,禽疫病死亡率控制在6%以内。
(四)痕迹资料管理。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免疫注射及相关表册填写及情况报送、畜禽养殖统计、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采样、疫情巡察及信息报送等工作,顺利通过省州县三级检查验收。
(五)绩效总体目标。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六、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资金来源
(一)当年度中央、省、州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
(二)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开展需要,县级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保障(动物实验室所需物资采购,中央省州安排的疫病普查,防疫物资储备,防疫所需疫苗、动物耳标采购,考核验收等),用于弥补上级财政补助经费缺口部分。
七、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购买程序
(一)编制购买服务项目书。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书,明确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评价方法以及承接主体条件等,并将项目书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公示购买信息。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承接主体条件、目标要求等信息,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三)确定承接主体。凡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养殖公司、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均可报名,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接服务主体,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签订购买合同。各乡镇人民政府与供给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服务供给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义务,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养殖户及社会监督,在完成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及时申请验收。
(六)考核验收。动物防疫服务验收每年分两次进行,分别于当年5月和当年11月进行,服务供给主体在规定时间向服务所在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验收,收到验收申请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以实地调查、查阅档案、询问等方式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内容应包括实地调查农户数,畜禽存样数、应免数、实际免疫数、免疫密度、验收是否合格、处理意见等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乡镇检查验收小组提出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和建议,时限内完成整改。待乡镇验收合格后,提请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进行考核,必要时可申请州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考核验收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考核验收情况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进行两次资金拨付,限期整改达标后方能拨付资金,整改不达标的不予拨付资金。
(七)资金拨付方式
1. 基础服务及免疫注射购买资金 。年初中央、省州配套资金下达后,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将防疫资金划拨各乡镇。考核验收或整改合格后,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考核验收意见或整改情况,采取转账方式,将资金一次性支付给供给主体。
2. 疫病监测采样购买资金。按照实际完成采样数量,采取转账方式,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供给主体。
八、组织保障措施
(一)为确保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管好用好动物防疫财政资金,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工作作为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落实,要成立专门的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二)各乡镇可整合现有村兽医员成立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在辖区内开展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动物诊疗所需生产资料的采购、供给、技术咨询和服务,为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提供更多、更优的选择载体。对暂时不具备条件成立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的乡镇,可以选择县域内具备条件的合作社,购买动物防疫服务。
(三)各乡镇要积极支持引导动物防疫合作社的组建工作,在经费、物资、工作场所上给予全力支持。
(四)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把动物防疫合作社作为推进乡级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动物防疫合作社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和服务平台,指导供给主体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