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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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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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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办发〔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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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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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枇杷产业连片管理扶持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屏边县枇杷产业连片管理扶持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枇杷产业连片管理扶持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屏边县委办公室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林果药产业发展扶持五年方案(试行)的通知》(屏办发〔2021〕47号),进一步提升屏边县枇杷产业发展质量和成效,为枇杷产业连片管理政策扶持提供依据,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屏边县枇杷产业连片管理扶持的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屏边县枇杷产业连片管理扶持实行牵头单位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由牵头单位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完成。
第四条 屏边县枇杷产业连片管理扶持补助方式采取“先申报、再核实,先建设、后验收、再扶持”的方式。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五条 术语
(一)扶持范围:指中共屏边县委办公室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林果药产业发展扶持五年方案(试行)的通知》(屏办发〔2021〕47号)文件印发之后的实施主体。
(二)上报面积:指符合《屏边县林果药产业发展扶持五年方案》(试行)范围申请上报的补助面积。
(三)补助面积:指经检查核实认定种植枇杷地块的实际面积。
(四)集中连片地块:指地块与地块之间原则上不超过100米相对集中连片的所有枇杷地块。
(五)流转枇杷树:原则上枇杷树龄不小于3年,农户不管理、效益差的枇杷树。
第六条 评定标准
(一)扶持地块评定标准。补助第1年,以连片枇杷地块情况和流转合同等标准评定,以后2年以成效标准评定。
1.管理现有枇杷树评定标准
(1)地块标准:补助第1年,实地核实流转的枇杷地是农户不管理或管理不到位效益差的枇杷地;流转枇杷地块面积符合政策扶持要求;流转枇杷地块的枇杷种植保存株数每亩原则不低于30株;流转枇杷地块无争议;枇杷地流转合同真实有效,合同条款明确补助资金分配方式,枇杷地块流转年限至少6年;农户地租支付方式为在政策扶持资金兑现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支付完下一年的农户地租后方可兑现;流转枇杷地建园规范、管理有序有痕迹、枇杷树健壮。
(2)成效标准:补助第2年,实地核实枇杷基地必须建园规范、管理有序有痕迹、枇杷树健壮有果实,枇杷亩产量必须达到150公斤以上;补助第3年,实地核实枇杷基地是否建园规范、管理有序有痕迹、枇杷树健壮有果实,枇杷亩产量必须达到300公斤以上。补助第2、3年枇杷产量若遇天气干旱、霜冻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因素除外。
2.管理枇杷树重新嫁接改良评定标准
(1)地块标准:补助第1年,实地核实流转的枇杷地是农户不管理或管理不到位效益差的枇杷地;流转枇杷地块面积符合政策扶持要求;流转枇杷地块的枇杷种植保存株数每亩原则不低于30株;流转枇杷地块无争议;枇杷地流转合同真实有效,合同条款明确补助资金分配方式,枇杷地块流转年限至少6年;农户地租支付方式为在政策扶持资金兑现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支付完下一年的农户地租后方可兑现;流转枇杷地建园规范、管理有序有痕迹、嫁接枝条成活率达95%以上,枝条生长健康。
(2)成效标准:补助第2年,实地核实枇杷基地必须建园规范、管理有序有痕迹、嫁接枝条保存率达90%以上,枝条生长健壮,枇杷树可试挂果;补助第3年,实地核实枇杷基地必须建园规范、管理有序有痕迹、枇杷树健壮有果实,枇杷亩产量必须达到150公斤以上,枇杷产量若遇天气干旱、霜冻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因素除外。
(二)管理类指标评定标准
1.基地管理:基地有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建园规范,管理有序有痕迹(如有抚育、施肥、整形修剪、拉枝、病虫害防治、套袋等),枇杷树健壮有果实。
2.档案资料:须有枇杷地流转合同、有基地用工记录表、有基地所需生产物资采购单据、有政策扶持资金的专用账户等基本档案资料。
第三章 检查验收
第七条 政策扶持补助面积调查方法
政策扶持补助面积调查为现地采用GPS辅助卫星影像勾绘的方法,并采用ARCGIS求算面积。面积保留一位小数。
第八条 检查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单位,采用经验交流、走访群众、现地核实和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验收结果作为申报扶持资金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检查验收时间
检查验收时间一般为补助当年12月至次年3月底前。
第十条 检查验收内容
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评定标准》之规定执行。同时,不能拖欠农户地租和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资料收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资金申请表、枇杷地块流转合同复印件,申请政策扶持地块位置图、表、租地农户名单,其他有关情况的图片、文字说明材料等资料。
第十二条 验收成果
验收成果包括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核实位置图、表、租地农户名单等有关资料。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
(二)政策扶持地块基本情况;
(三)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四)检查验收结果;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六)附件
1.屏边县枇杷产业连片管理扶持检查验收调查表;
2.屏边县枇杷产业连片管理扶持检查验收租地农户名单;
3.屏边县枇杷产业连片管理扶持检查验收结果汇总表。
第十三条 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及时向县林果药产业发展扶持专班上报检查验收结果,由林果药产业发展扶持专班研究审定补助事宜。
第十四条 牵头单位必须将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调查位置图、表、涉及租地农户名单等有关资料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屏边县枇杷产业连片管理扶持检查验收调查表
2.屏边县枇杷产业连片管理扶持检查验收租地农户名单
3.屏边县枇杷产业连片管理扶持检查验收结果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