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省、州、市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年”活动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用于公司各供水服务窗口,对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依申请办理的供水服务事项。
二、容缺受理原则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窗口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三、目录清单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容缺受理。窗口应当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供水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容缺受理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材料目录。容缺受理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四、容缺材料所缺材料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直接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二)不直接影响对供水项目的建设规划、供水主体结构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的评估判断;
(三)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的不一致。
五、容缺时限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办理该供水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六、容缺申请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以个人民名义申请的,需在承诺书签名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供水服务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容缺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受理;对可容缺的材料,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方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八、容缺补正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窗口工作人员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九、运行流程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供水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十、终止办理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监督管理
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开展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容缺受理专项督查,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条解释和实施
本制度由屏边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