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等代表:
你们在屏边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湾塘乡农村宅基地审批难的建议》的第122号提案,已转交县农科局和县财政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第二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文件第一款第(四)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15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5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未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是根据《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屏边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县级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款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联络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议题收集梳理、会务组织筹备等工作,督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统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政策保障体系。负责指导落实宅基地建房管理规章,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牵头做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各乡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等工作,引导村民按规划要求选址申请宅基地。指导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制度,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配合做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等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推广责任(社区、乡村)规划师制度,鼓励推动规划专业人才下基层、进乡镇、入乡村,深入基层提供村庄规划设计服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落地,引导农村住宅建设风貌与当地民族特色、乡土风貌、地域特点等协调一致。指导各乡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编制民居建筑通用导则和图集,引导村民按照专业的设计标准建设农村住宅,提高建筑面貌和质量安全水平。制定农村民居室内功能提升技术指南,使农村住宅逐步具备现代生活条件。配合做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等工作的督促指导。
综上所述,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农村宅基地建房占用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部门职责职能,农用地转用工作答复意见以县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为主。
感谢你们对我县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屏边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屏边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1日
(联系人:钱良超)
(联系人:修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