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A类
公开
王玺钦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屏边县十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建议》的第32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规范》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常住户口登记需符合一户一址原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申请分户时,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
在办理分户的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农户出具宅基地证明,而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申请宅基地需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先分户才可申请新的宅基地。两边手续矛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主动对接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明确公安机关的“户”与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的“户”认定上并不一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在审批宅基地时不会与公安机关的“户”是否分开为条件。鉴于多数群众在分户时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正在办理中的证明材料),县公安局积极向州公安局请示汇报,州公安局就如何提供宅基地等产权合法性作出了如下批复:一是原址上(老房子或在原址上新建房)申请分户的,已经有证的提供之前办理的宅基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没有办理过上述证件的按新宅基地进行审批后提供“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给予办理。二是新址上(新建房)申请分户的,提供“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给予办理。
感谢你们对我县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年9月29日
(联系人:年世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