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荣代表:
你在屏边县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农村新农合缴费及报销比例差距的建议》的第77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接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班子会议对该提案进行研究,并明确由一名分管班子成员牵头办理。
一、根据《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参保所在地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60%;在乡镇卫生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55%,住院报销比例90%;在县市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20%,住院报销比例80%;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60%(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在县市中医院和乡镇、社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使用中药的医保基金支付再分别提高5%。
二、根据《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相应比例给予资助参保;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住院待遇倾斜,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达到9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85%;州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70%。
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要求,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摘帽不摘政策,防止急刹车,故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在未出台新政策的情形下将继续执行。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州级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保障待遇,屏边县医疗保障局无权限修改上级政策及规定。今后,我局将积极加强汇报和对接,及时汇报和反馈基层代表的心声和意愿,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广大参保群众的医保权益。
感谢你对我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屏边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6日
(联系人:罗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