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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对县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2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发布日期:2020-03-04 浏览次数:

李自明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屏边县第九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力度带动建档立卡户的建议》第29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空壳合作社进行深入清理,并出台明确奖补政策,对达到各种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扶持”方面

  一是开展清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工作,全面掌握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现状。5月下旬,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县扶贫办、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组成工作组对全县10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排查,主要排查内容包括有无农民成员参与、是否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停止运营等7类情况。根据排查结果,已责令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业的合作社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供销社办理注销手续,现停业的3家专业合作社的注销手续已办结。

  二是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增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动力和帮带能力,现已完成《屏边县2019年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精准脱贫奖补办法(试行)》的草拟工作。

  三是2018年下发了《屏边县扶贫贷款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产业贷款的扶持对象为在屏边县域内发展产业,并挂联一定数量的贫困户且与贫困户签定《精准扶贫帮扶协议书》,真正实施帮扶,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并签定帮扶协议,真正进行帮扶的按照每户5万元额度测算贴息,利率在5%(含)以内的由财政据实承担,超出5%的部分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超出帮扶贫困户每户5万元额度范围外的贷款执行年利率3%的固定财政补贴利率政策。贴息期限按一年一核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二、关于“各种支农惠农政策尽可能通过合作社兑现给农民,涉农项目尽可能让合作社组织实施”方面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红财农发〔2017〕42号)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分级核算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由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分配方案,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的县级部门和乡镇直接核算”,故“各种支农惠农政策尽可能通过合作社兑现给农民”与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另外,《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屏政发〔2019〕18号)中规定“各乡镇和涉农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项目管理、建设等工作”,明确扶贫项目实施主体为乡镇和涉农部门。因此,合作社作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承担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

  感谢你们对我县产业扶贫工作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9月20日

  

  (注:办理结果:A类,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