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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对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第27号的答复

来源: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发布日期:2019-12-04 浏览次数:

黄忠元等代表:

  你们在屏边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请求帮助解决村“四职干部”离职后生活保障的建议》第27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社区)干部在职期间固定生活补贴和落实村(社区)干部“两险一补”的通知》(屏政发〔2008〕55号)文件规定,离任补偿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根据享受对象任职年限,每任职一年补偿一个月岗位补贴,补偿费按离任时最后一个月固定生活补贴为计算标准。

  根据《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村委会干部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屏政发〔2010〕15号)规定,在职村委会干部养老保险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自愿参保,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四档(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费用,个人先缴纳标准的50%费用后,再由县财政补助50%,连选连任的村干部只能享受一次县财政补助。同时,2010年10月我县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红政发〔2011〕70号文件规定,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必须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关系,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累计结余额一次性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具体政策是:1.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参保人,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全部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老农保待遇标准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规定同时计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未领取老农保待遇的参保人,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累计结余额全部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折算缴费年限(最高折算15年,不满100元的不予折算)。合并后参保人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继续缴费,享受各级政府“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补贴。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原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分别计算,合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以上是我县实行的村干部离任补偿及养老保险政策。感谢你们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6月30日

  

  (注:办理结果:A类,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