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翠华等代表:
你们在关于对屏边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下放医院转院证明权限的建议》已转交我局牵头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红河州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治疗,按规定在不同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互相转诊,原则上应遵循逐级上转的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中医除外)。但为保障患者及时就医,在州内外突发危重、急症的患者,按照“就近就急”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的婴幼儿、重度残疾人、重症精神病人,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诊治。患者因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的,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出院之前到县医疗保障局开具相关证明即可享受医保相关政策。
感谢你们对我县医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16日
办理结果:B类;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