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兰花委员:
你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屏边苗族自治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将开具就医转院证明权限下放至乡镇卫生院的建议》,已转交我局牵头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是参保居民确因病情需要或因当地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水平限制无法治疗的疑难病症和特殊病例,必须转诊转院治疗的,应遵循“基层首诊、逐级转诊、先统筹区内后统筹区外、双向转诊”的原则。二是参保居民在本县市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转院,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由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办理入院登记。确需转诊转院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有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经主治医师填写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保办签批后,参保居民在出院时及时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转诊转院备案登记手续。三是参保居民病情诊断明确,需直接到州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州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住院,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进入系统结算。危、急、重患者可事先电话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该《办法》有效期5年,至2022年9月30日止停止执行,县级无下放医院转院证明权限。
感谢你对我县医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16日
办理结果:B类;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