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琼芳等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九届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县乡两级驻村队员生活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补助的建议》的第23号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受资源、地理、历史等因素的制约,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内地县市,甚至与边疆县市相比也有拉大趋势。由于我县域经济总量小,产业发展落后,财政收入基数较小,县级可支配财力十分有限。由于从2015年以来,全县公共财政保障水平低且范围不断拓宽,刚性支出增长较快,各项民生配套支出压力加剧,财力增加与支出需求有较大差距,“吃饭”与“建设”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每年需要靠上级给予补助才能维系收支平衡。由于我县域经济总量小,产业发展落后,财政收入基数较小,县级可支配财力十分有限,目前,我县财力仅仅能实现保工资。
2.《红河州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红办发〔2016〕1号)第十六条明确指出驻村扶贫工作队员、队长、总队长(副总队长),驻村期间由派出部门(单位)原则上给予每人每月900元的食宿补助。
因此,目前在县级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县乡两级驻村队员生活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议》的提案,鉴于我县经济薄弱,财力有限的实际情况,若无上级资金补助,仅依靠我县自身财力目前难以解决问题。
感谢你们对我县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屏边县财政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