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学蓉等代表:
你们在屏边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关于将村(社区)干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议》的第18号提案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即“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村(社区)干部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感谢你们对我县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