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福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协调配合的建议》第16号提案,已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卫计部门与公安部门加强协调联系,公安部门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计生执法队伍建设,理顺工作关系,做好上下沟通,信息互通。
三、各级医疗机构在提供妇幼保健服务或者出具相关医疗卫生证明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感谢您对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屏边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