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娇等委员:
你在政协屏边县第九届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苗族风貌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建议》的第69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局一直严格按照《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及《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我县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申报和保护。
二、根据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结合屏边县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的具体工作实际,我局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如:执法人员上班时间由8:00-19:00调整为7:00-22:00,共延长了4小时;执法人数由10人/组扩大为20人/组,力争达到全方位、多层次的执法覆盖。
三、我局今年共发现10处在主城区风貌建筑上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并向当事人下发了《建设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催告通知书》,经我局积极劝导,大部分当事人已经自行拆除其所建的“两违”建筑。对于未自行拆除的“两违”建筑,我局将积极劝导当事人配合我县城市管理工作,若当事人拒不履行,我局将把具体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
四、2017年以来,我局调出5名工作人员,调入0名,面对城市执法任务越来越重但执法人数越来越少的实际,我局虽然采取各种措施力争实现执法全覆盖,但毕竟人数有限,已经严重影响了城市管理的执法力度。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因此希望各位委员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保护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行动中来,对破坏、损害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
感谢你对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屏边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