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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知识问答

来源: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11-19 浏览次数:

  1.什么是“三类城市”?

  答:“三类城市”指县及县级市城区(“一类城市”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城区;“二类城市”指地级市城区、州政府所在城区的城市和一类城市所辖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区)。

  2.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目的是什么?

  答: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在本世纪初“普通话初步普及,社会用字基本规范”的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目标,以城市为重点,带动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达到较高的规范化水平。

  3.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点在哪些领域?

  答: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即四大领域。评估的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的带头作用、学校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主要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以带动整个城市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4.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综合管理,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措施、法制建设、宣传工作等。二是普及普通话,包括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四大领域普及普通话的制度、措施和公务、教育教学、媒体宣传、服务用语情况以及公务员、教师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相关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三是社会用字管理,包括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影视、公共服务行业用字规范化的制度、措施,以及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哪一年颁布并施行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6.国家关于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教育部、国家语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中要求:

  (1)要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评估工作范围、评价标准和操作办法;以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促进这些领域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着眼于“初步普及”、“基本规范”的目标,以宣传教育为主,加强引导。

  (2)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系统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组织方式和操作办法,积极、稳妥、逐步地推动评估工作。

  (3)要立足于日常工作,重视形成性评估,着眼于工作的发展,防止突击迎检和形式主义,保证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4)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将此项工作作为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获得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发挥好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对城市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评估工作。

  (5)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评估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监督;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地城市评估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对一类城市的评估,直辖市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由其所在省(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对二、三类城市的评估工作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自行安排,评估标准、办法和评估认定结果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备案。

  (6)各地要制订实施计划,进行动员部署,落实组织工作,把此项工作逐步开展起来,使其在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7.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对党政机关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机关推广普通话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①对本机关公务员说普通话、用字规范化有要求;②有领导负责本机关语言文字工作;③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①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公务活动中坚持讲普通话;②成为面向公众讲话的用语;③成为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④成为机关内部的工作用语。(3)按有关文件要求对在职公务员进行培训, 培训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①把普通话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的内容;②有对公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的规划;③按照上级人事部门统一规划,对应培训人员开展培训;④对规定年限内公务员开展普通话测试并完成测试任务。(4)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和录用的参考条件。(5)公文、印章及其他材料用字规范:①公文用字规范,文头和正文都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②印章用字规范,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不得出现字形不规范的字。(6)名称牌、标志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等用字规范,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8.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评估检查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①纳入教育教学要求;②在进行教育督导、评估检查时,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内容。(2)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①有普及普通话的要求;②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③有检查、改进措施。(3)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4)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5)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6)小学、中等学校及普通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7)名称牌、标志牌、印刷体的标语(牌)等用字规范,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手书字中出现繁体字、异体字要配规范字副牌。(8)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文字材料用字规范:①公文文头、校刊(报)头,使用国家标准的印刷体规范字,不得出现不规范字; ②试卷及其他文字材料不得出现不规范字。(9)板报、宣传栏、公告栏、电子屏幕等用字规范,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10)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11)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12)校内有永久性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的大型宣传标语牌。

  9.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对新闻媒体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对广播影视及网站等部门的要求是:(1)主管部门和电台、电视台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行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2)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省政府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为播出用语。(3)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做到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4)影视编辑、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5)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及广告用字符合要求:①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②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字形要规范;③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不得有引起误解的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6)字幕用字规范:①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②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字形要规范。

  10.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对公共服务行业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对公共服务行业的基本要求是:(1)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①商业、邮政、电信、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有要求;②上述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3) 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4)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5)名称牌、招牌用字符合要求,其中的汉语拼音、外文部分书写正确。(6)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用字符合标准:①街、巷牌用字规范,标注汉语拼音且书写正确;②公共交通站名牌、交通指示牌、印刷体公共设施标志牌用字规范,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7)广告用字符合规定:①不得出现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②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不得有引起误解的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