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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公告

来源: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1-08-05 浏览次数: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云政规〔202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屏边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屏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1253666498@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寄送至:屏边县文化路屏边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邮编661299,并在信封上注明“《屏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话反馈至屏边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322180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

  屏边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5日

 

屏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云政规〔202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屏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中央、省、州、县级预算内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通过建立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未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七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县发展改革局是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批管理,以及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选取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政府投资预算评审、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项目指挥部(或领导小组)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和要求成立,负责项目的统筹实施,履行项目建设的所有职责,中途成立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应承继前期项目主管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依法依规确定项目建设模式和时间节点,协调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和各相关部门办理用地、环评、规划等建设手续,组织调度好用地、用水、用电、用工等要素保障,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项目施工进度计划,督促各责任单位履职。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件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前期资料编制及审批。项目业主依据年度计划和相关规划,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同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查,项目业主按照专家和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附件资料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并核准招标事项。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业主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投资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项目业主未取得概算核定文件的,县财政局不得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三)施工图审查和预算编制。项目业主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审图(咨询)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咨询),取得审查(咨询)意见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查)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超出概算批复中的工程建设总投资。

  (四)招标投标。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1.概算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业主单位党委(组)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2.概算总投资在50万元—5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业主单位党委(组)会研究报县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

  3.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业主单位党委(组)会研究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开展招投标工作。

  (五)施工许可。项目业主完成施工合同审查、签订、备案等相关手续后,按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相关手续。项目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六)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项目业主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八)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业主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九条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业主在报批前必须取得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申报后由在线平台赋予项目代码。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凭项目代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审批项目,出具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 严控投资规模。经审批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县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的预算、概算、决算全过程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六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都必须进行招标,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用PPP等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其项目的审批及建设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适合采用EPC模式的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标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工程计量、违约责任等内容,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实行。项目工程中标单位须按规定交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变更、补签合同。经批准变更、补签合同时,应当由原签署单位签署,或者由原签署单位书面授权签署。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项目单位须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从项目筹建到竣工全过程的所有实际支出费用的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将编制好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县审计局审计。

  县审计局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后,对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此报告作为县财政局批复工程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重要依据。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原项目建设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投资评审或审计前,工程款拨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5%。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财政部门应停止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不予拨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决算不符合投资计划、投资概算核定等文件要求的,不予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向有关部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当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物业权属及资产登记手续。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并将资产使用权移交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移交当月内计入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管,接管后立即对项目设施进行管护,避免建管脱节。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动配合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及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项目实施的风险规避和防范

  第二十八条 估算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聘请专业的工程咨询机构、法律顾问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改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风险多发的状况,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实现。

  (一)项目策划阶段。对项目策划进行风险评价,将项目策划内容与风险要素逐条对应,评价项目谋划内容是否满足法律法规与合同要求,风险要素是否全部覆盖,控制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协助确定项目建设模式。

  (二)项目前期阶段。工程咨询机构协助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协助办理项目开工建设“两证一书”,确保项目合法合规;法律顾问机构协助拆迁机构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相关合同,处理拆迁纠纷。

  (三)项目采购阶段。咨询结构协助确定投标人资格、资信及业绩等要求,参与招标采购全过程,协助招标采购过程关键流程控制;参与项目单位与中标方的协商、谈判项目合同;参与项目相关的会议、谈判、磋商,并发表专业建议。

  (四)项目建设阶段。工程咨询机构协助制定项目监管制度,并协助对项目进行监督,进行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划分追究及争议解决等工作。

  (五)项目竣工阶段。工程咨询机构参与验收工作,协助完成工程结算,协助确定竣工验收资料提交时限、程序和逾期提交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阶段,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信息及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依法组织实施。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可由县发改局对项目(法人)单位作出通报、限期整改、停止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县财政局可对项目(法人)单位作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由县审计局依法进行处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后评价等业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承担评估的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咨询、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对工程咨询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工作成果出现重大错误的,委托单位依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由对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建立完善审核、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过联审平台提出监管意见。

  第三十五条 完善建设市场诚信平台,汇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各审批监管部门记录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覆盖项目(法人)单位、工程咨询机构、施工等各类参建单位的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评价和应用制度。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项目全流程审批、招投标、资质资格准入等环节或领域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按规定在本县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对有关审批程序和审批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