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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县民政局关于《屏边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反馈结果的公示

来源:屏边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11-15 浏览次数:

  为推进屏边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深化屏边县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屏边县民政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屏边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征求37个县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于2021年5月8日至5月23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公告期间,先后收到2个部门反馈的5条建议。经研究,关于更变部门名称、更变负责部门的建议已予采纳。

  现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进行公示。

  1. 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内容:“(三)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更改为:“(三)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保护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

  2. 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内容:“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后......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外事侨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意见。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县民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州民政局备案。”更改为:“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后......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外事侨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意见。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县民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州民政局备案。”

  3. 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内容:“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建墓主体提出申请,县民政局会同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外事侨务办公室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更改为:“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建墓主体提出申请,县民政局会同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外事侨务办公室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 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内容:“农村公益性公墓坚持公益性,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建墓材料及建筑安装服务成本等依法核定。”更改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坚持公益性,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建墓材料及建筑安装服务成本等依法核定。”

  5. 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内容:“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严格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并在公墓入口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和投诉电话。”更改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严格按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并在公墓入口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和投诉电话。”

  

屏边县民政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