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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对政协屏边县十届四次会议第5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1-06 浏览次数:

杨玉龙委员:

你在政协屏边县第十届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全县河流非法电鱼打击力度的建议》的第53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明确禁渔区的建议。一是执法主体根据中共屏边县委办公室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屏室字〔2023〕16号),屏边苗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农业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具体承担全县兽医兽药、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动物防疫、植物检疫、渔政、农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农业环境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农业安全等方面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屏边苗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7名,实际在岗4人。二是禁渔区方面,在2003年曾出台过《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屏政发〔2003〕45号)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到2016年5月10日县人民政府重新修改执行2021年5月10月到期,2022年重新起草,通过深入调研,调查走访,专家议论,广泛征求意见,到合法性审查阶段未通过,主要是主体不合法(禁渔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

针对对非法电鱼犯罪标准进行细化,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的建议。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农科局积极做好渔业保护宣传工作,不定期开展河流水道渔业执法专项巡查、检查,加强与乡镇、公安、水务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2025年8月25日执法大队会同渔业站共出动4人到新现河巡河,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建立永久牲宣传标志牌共14块,分别是南溪河流域5块;三叉河流域2块;那么果河花坝子神区1块;新现河流域6块。张贴渔政执法宣传标语共120余条。宣传标语内容根据《渔业法》书写。

感谢你对我县非法捕鱼整治查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5年9月22日

(联系人:钱良超,联系电话:3226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