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于2010年1月1日启动实施,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一年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以上的,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统筹支付70%,个人负担30%。按州级安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县于2010年4月起正式办理大病参保手续,截止6月30日我县共有6215人办理了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超额完成了州下达5000人的目标任务。目前,我县已有1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进入大病的费用为3142元,个人只负担942.6元,统筹支付2199.4元。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和降低了医疗个人负担费用,有利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可持续发展。[杨氩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