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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县民宗局对政协屏边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第90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作者:发布日期:2019/12/04    浏览次数:    文号:屏民宗函〔2018〕1号

龙申武委员:

  你在政协屏边县第九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和解决社保问题的建议》的第90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宗教教职人员教育的问题,我们及时以上级宗教管理部门联系,选派你本人参加了2018年红河州基督教负责人及教职人员政策法规培训班及红河州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题培训班,并参加了县政协在成都举办的政协委员能力提升班学习,同时选派了天主教牧师陶有得、陶光荣等参加了省民宗委在文举办的宗教教职人员党的十九大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达到提升教职人员素质,增加对宗教内部事务处理能力的效果。

  你提出的关于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保问题的问题,我们及时与协办单位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得了联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相关政策依据,其基本政策是: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养老保险费”。根据此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教职人员产生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支付工资给宗教教职人员,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企业性质为宗教教职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宗教教职人员只能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已与社保局协商,屏边县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购买养老保障,你们在购买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

  感谢你对我县民族宗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扎实工作,及时给予办理。

  屏边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