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32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屏政办发〔2017〕106号
发布日期
2017-07-27
信息名称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现将《屏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屏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2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州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1号)《中共屏边县委办公室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屏办发〔2016〕80号)文件精神,加强屏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结合屏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是屏边县各乡镇各部门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政务信息、提供网上便民服务、进行政民互动交流的桥梁和纽带。目的是为促进屏边县各乡镇各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能,推进政务公开、提供优质高效便民服务,紧密联系群众、服务公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网站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指导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具体管理,统筹协调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和维护的相关事宜,提出并制定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栏目设置方案、信息发布流程,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政务公开信息。

  第四条 县网络管理中心负责门户网站的技术维护,并承担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审核、发布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是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主体,必须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工作。各信息发布主体至少选配1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电脑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作为网站联络员(信息员),负责网站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统筹规划,服务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

  第七条 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对保障不力、功能单一的要关停上移。确需保留且有技术维护条件的政府网站责任单位可书面说明政府网站保留原因并向县(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网站保留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保留原政府网站。

  第八条 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pb.hh.gov.cn,网站名称为: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门户网站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条 门户网站的网页版式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大方、简洁的风格,体现政府网站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同时要注重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实行集中管理、分散维护的方式。各乡镇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范围把涉及本区域本部门应公开的内容信息统一送至县网管中心,由县网管中心负责栏目内容的筛选,报县政府办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发布。

  第十二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方面的调整,可由县网络管理中心提出具体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利用州政府网站集群系统按程序发布信息,同时使用站群系统信息推送功能将信息推送至门户网站指定栏目。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主要发布下列信息:

  (一)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人事信息;

  (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席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涉及面广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等;

  (七)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情况;

  (八)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财政预决算报告、“三公”经费支出;

  (十一)各乡镇、各部门的特色信息;

  (十二)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和国家荣誉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六)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七)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以及按照保密工作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如下:信息发布主体单位撰稿人撰写→校稿人校对→审签人(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网站信息发布的领导)审核签字→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分管领导复核审查签字→网站联络员(信息员)上传网站发布。在门户网站发布人事任免信息,须经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审签后才能上传。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开发利用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信息资源,有效提供各类便民服务。按照中央和省、州、县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工作要求,提供商贸活动、商务信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要按照“县长信箱”办理回复的相关要求,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第十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机制和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按照信息发布流程发布信息并保证县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信息全面、及时更新。如上传信息出现严重错误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信息规范化。

  (一)各乡镇各部门在门户网站上所发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

  (二)内容涉及领导重要活动或参加重要会议的信息,标题统一使用“领导姓名+事件”的格式。涉及到屏边县地名的信息标题,地名称谓统一使用“屏边县”、“XX镇”、“XX乡”,而不使用“我县”、“我镇”、“我乡”代替。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运行维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一)门户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在商业机构以虚拟网站方式建设网站,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设网站;

  (二)门户网站必须24小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县网络管理中心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和维护的技术支撑,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县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县网络管理中心应当开展网站常态化自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是否存在空白栏目;

  (二)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三)网站是否存在错链、死链;

  (四)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

  (五)信息内容中是否存在严重错误;

  (六)门户网站的管理和运行维护的部门是否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管理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信息发布主体单位的网站联络员(信息员)进行培训。网站联络员(信息员)一经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换,若有人员调整须向县网络管理中心报备。

第六章 保密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在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各乡镇、县属各部门须建立信息发布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和完善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应用,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须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明确上网信息内容,加强对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将门户网站信息建设纳入对县直各部门的年终目标绩效考核评估:

  (一)各乡镇各部门在门户网上部门动态栏目所发信息每月不得少于2条,信息更新时间不能超过2周。所发信息被县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按相关规定支付稿费。

  (二)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年度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单位和信息员给予表彰。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政府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责任人实行问责:

  1. 未明确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分管领导和网站信息员的;

  2.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信息的,信息数量达不到要求的;

  3. 发布的信息出现严重错误、较多错误或内容不实的;

  4. 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的;

  5. 未按规定要求回复办理“县长信箱”信件的;

  6. 将保密信息在网上公开,造成失密泄密的;

  7. 违反其它相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